原告甘晓东与被告陈艳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4-03-10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艳(五华县梅林梅林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甘晓东与被告陈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祥,无法送达裁判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梅华法龙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甘晓东与被告陈艳离婚。二、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甘晓东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本公告已上传至五华法院互联网,在梅林村村委公告栏和龙村法庭公告栏张贴,龙村法庭联系电话:462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