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裕云诉张坛重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3-08-13
广 东 省 五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坛重:
本院受理原告谢裕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梅华法河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谢裕云与被告张坛重离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七月九日
附:本公告已在本院公告栏、被告所在村委及被告家里张贴,另还上传至互联网五华法院网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