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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古红莲与被告邹焕新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3-07-17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833 次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邹焕新(五华县华阳镇华阳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古红莲与被告邹焕新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祥,无法送达裁判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梅华法龙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古红莲与被告邹焕新离婚。二、婚生女孩邹睿臻由原告古红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古红莲负担。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古红莲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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