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红香诉离周振铎婚纠纷案
时间:2013-06-04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周振铎:
本案受理原告曾红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含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曾红香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小孩周锦鑫、周会、周婷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每个小孩抚养元;3、原、被告各自的财产田地归周锦鑫所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13年9月2日上午9时在五华县人民法院河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1、本公告已在本院公、告栏、本院网站、被告所在村委及被告家里张贴;
2、法庭办公电话:0753_4311077,联系人: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