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国标、李小群及被告谢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3-05-06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周国标、李小群:
本案受理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及被告谢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含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1、判令周国标、李小群向原告偿还贷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8.58元(利息暂计至2011年10月5日),合计金额30008.58元,贷款利息按合同定贷款利率计收至还清贷款日止;2、判令被告谢林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13年7月30日上午9时在五华县人民法院河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1、本公告已在本院公告栏、本院网站、被告所在村委及被告家里张贴;
2、法庭办公电话:0753_4311077,联系人: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