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裕云诉张坛重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3-04-15
广 东 省 五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坛重:
本案受理原告谢裕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含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证据副本——结婚证复印件、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告谢裕云与被告张坛重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天。本院定于2013年7月5日上午9时在五华县人民法院河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四月三日
附:1、本公告已在本院公告栏、本院网站、被告所在村委及被告家里张贴;
2、法庭办公电话:0753_4311077,联系人: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