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及运诉被告刘梅英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2-07-26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梅英(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大浦镇细村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彭及运诉被告刘梅英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祥,无法送达裁判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梅华法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及运与被告刘梅英离婚;二、小孩彭丽红、彭剑平由原告彭及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彭及运负担;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及运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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