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利民与被告宋淑兰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2-06-29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宋淑兰(五华县梅林镇新塘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宋利民与被告宋淑兰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祥,无法送达裁判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梅华法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宋利民与被告宋淑兰离婚;二、婚生男孩宋国鹏由原告宋利民抚养;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利民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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