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兰红诉被告薛绍新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2-05-08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薛绍新(原住兴宁市水口镇东升村黄竹陂304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兰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责任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2年8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