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谢富泉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1-12-04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谢富泉:
本院受理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不在家,无法向直你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本案合议庭由朱新耀、吴秋蓉、人民陪审员曾爱文组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五华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