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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国强诉被告谭丽贞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1-09-10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656 次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谭丽贞:
  本院受理原告廖国强诉被告谭丽贞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梅华法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廖国强与被告谭丽贞离婚。二、婚生男孩廖剑平由被告谭丽贞抚养,从本判决生效起原告每月负担250元的抚养费,并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的10号前支付当季度的抚养费750元,至小孩18周岁,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自择。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对方抚养的子女有探望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国强负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