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应成为常态
时间:2017-02-24
徐冰琪 来源:南方法治报
据《梅州日报》报道,日前,梅州市平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该县副县长及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并积极发言,向原告方解释说明问题。据悉,这是平远法院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审理的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看到类似的新闻,我们脑子里想到的第一个词往往是“作秀”。诚然,“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太普遍太常见,我们似乎已经麻木了,而一旦有行政首长出庭,我们会有种事出反常的感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改变行政诉讼受理难、审理难、裁判难、执行难的现状,其在立法层面已经逐步完善,但实践层面仍出现很多问题,需要包括行政首长在内的人去反思与改进,其首要问题就是长期的“告官不见官”,行政首长们应端正姿态,让出庭应诉成为常态。一言以蔽之,让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真正体现其制度价值的关键在于让出庭应诉成为行政首长的法治觉悟,从“要我出庭”转变为“我要出庭”。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现代诉讼文明的标志,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我国经过多年的理论探讨与实践发展,最终在2015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写入法律,以立法形式树立制度权威。即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的《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更是要求,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
笔者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以下几个好处:首先,其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让行政诉讼的原告甚至是普通群众感受到来自公权力部门的尊重与重视,有利于化解官民矛盾,营造和谐氛围,促进社会稳定。其次,行政首长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情况更为熟悉,便于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具体的合理的解释与说明,提高应诉针对性,更有利于促进案件的妥善解决,实现案结事了。再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能充分了解案情,面对行政相对人与关心案情的老百姓,感受庭审气氛,直面矛盾焦点,这无疑会使行政首长及时、准确、全面了解本行政机关的执法现状、执法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机关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最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尊重。
行政首长带头尊重司法,有利于彰显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优化行政审判环境,促进法治文明。
当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一定不能为了作秀、为了所谓“政绩”,要务实。诚然,我们也不能要求行政首长做到有诉必出庭,那是不可能的,毕竟行政首长总揽机关工作全局,事务繁忙,所以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应兼顾首长的工作精力与工作重点,合理选择出庭应诉案件,比如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公共安全案件等等,让首长有限的精力发挥更大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