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执法应兼具依法行政与公平原则
时间:2016-11-23
徐冰琪
据报道,近日,在南京工作的汪先生到安徽桐城六尺巷参观时,私家车被交警贴了一张罚单,罚单上的内容却不是扣分与罚款,而是短短这样十个字的温馨提示:“前面有停车场,下次注意。”汪先生随即在朋友圈中“晒”出这张罚单,瞬间引起大家的转发和评论。
时下,人性化执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追求,说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更尊重人及人的价值。见多了不加解释粗暴执法的事例,再看到这样特别的“罚单”,我们心中会感到一丝暖流。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文明执法越来越重视,对文明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可喜的是我们的执法队伍越来越重视文明、人性化执法,这不仅能避免许多执法人员与群众的冲突,而且也是社会普遍的期望。
然而,在我们为开出“最美罚单”的交警叔叔“点赞”的同时,我们应认识到一个问题,就是该交警有法不依,违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执法应遵循的第一原则。执法人员不管作出何种处罚,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法律规范按照行为模式不同分为授权性、义务性、禁止性规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汪先生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交警应该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该交警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平原则。英国法学家波洛克曾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法律面前没有特权阶级,不论是谁违反法律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当今的社会已不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社会,我们遵循的是公平与平等。汪先生违规停车却不用受罚,这让其他违规停车受处罚的驾驶员如何相信法律的公正?此举不利于彰显法律的权威,不利于提升法律的公信力。
人性化执法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要在依法行政与公平的前提下突显人性化。比如违规停车,交警可以在依法开出罚单后在罚单上写上温馨提示,提醒驾驶员注意。人性化执法与依法行政、公平执法不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它们是互相融合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