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纠纷需要“第一道防线”给力
时间:2016-11-23
刘燕花
注重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和调处能力水平,使更多的社会矛盾可以化解在“第一道防线”上,减轻群众的诉累,实现“诉非衔接” “诉调对接”。
日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调解员培训活动在南口镇拉开序幕,此次培训围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实际就如何调处矛盾纠纷等内容进行专题讲解。
随着社会法治文明的提升,群众的诉讼需求和诉讼服务供给不匹配,为缓解司法资源的紧缺,将更多社会矛盾化解在“第一道防线”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此培训既提高了基层调解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调处能力,又充分展示了人民调解工作在“诉非衔接” “诉调对接”上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实施,根据司法实践的需求,又相继出台了配套规定,在法律上实现了“诉非衔接” “诉调对接”,赋予了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但在司法实践中,社会矛盾仍然没有过多的化解在“第一道防线”,这一方面折射出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第一道防线”的短板问题。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法律素质和调处能力参差不齐,跟不上法治时代的步伐是重要原因。部分调解员揣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调解不成自会上公堂”等敷衍了事的思想,调解工作没有做细、做深。殊不知,打官司既难以平衡双方的诉讼利益,又难以使双方服判息诉,这使双方矛盾可能仍处于紧张状态,对群众、社会都是潜在的危险。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多由村委、居委组成,对纠纷双方的各方面比较了解,若能科学有效投入到调解工作,及时发现矛盾,迅速动员人民调解力量,相信有不少矛盾会迎刃而解。
群众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角色定位不清晰也是导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群众动辄就喊法庭上见,以为打官司能快捷实现诉讼利益。殊不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具有法律约束力,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还具有强制执行力,若有一方不履行,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既节约诉讼成本,又能快速实现诉讼利益。
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宣传,让群众诉讼需求的解决实现多元化选择;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注重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和调处能力水平,使更多的社会矛盾可以化解在“第一道防线”上,减轻群众的诉累,实现“诉非衔接” “诉调对接”,促进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