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法律监督的重要性是充分发挥平台作用的关键
时间:2014-03-04
来源:南方法治报
黄雪珠
《南方法治报》曾报道,经省委政法委批准,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于近日正式启动,标志着我省“两法衔接”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应该看到,平台建设本质上属于客观条件的改善,其并不直接带来“两法衔接”工作实然意义上的成效。紧扣国家“两法衔接”制度设计本意,才是充分发挥平台作用的关键。
“两法衔接”,是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其提出的背景是2000年10月,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在整顿市场的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有相当数量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为此,2001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首次提出两法衔接问题,指出:“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
而“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的原理在于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列为共建单位,以案件处理进展为主线,在系统内部严格公开当事人涉案行为的事实材料、行政机关处理的程序和实体做法,方便监督机关及时掌握情况,以期达到行政处罚备案效果,进而促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市场经济领域的各类犯罪行为。因此,信息平台应用制度设计的本义是通过实现行政处罚的透明化以改善当前存在的行政机关以罚代刑、执法不严等情况。
不难发现,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的基础是行政执法信息必须及时、真实和充分,法律监督才能行之有效。如果相关参与主体以敷衍了事、应付检查的心态参与信息平台应用的话,那么无论多么先进的技术设计、周密法律监督制度安排也无用武之地。凡事皆有道,对“两法衔接”工作而言,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发挥仅是“器”的作用,而紧扣“两法衔接”制度要义,强化横向沟通协调配合才是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合力的根本之道。
事有大小,道分本末。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信息平台建设投入应用并不意味着“两法衔接”工作的成功,只有把平台应用作为“两法衔接”工作的一个新的起点,用实打实的态度对待平台运用,才能切实把衔接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