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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需要用“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

时间:2013-12-10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868 次

来源:梅州日报

 

黄雪珠

  

    女子以护工名义与有妇之夫同居十余年,男子因病辞世,该女子持男子生前遗嘱一纸诉状将原配告至法院,要求继承男子名下房产、退休费等遗产合计46万多元。珠海香洲区法院一审认定原告违背公序良俗,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日,珠海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中,王某与原配因感情不和分居。邝某明知王某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十年。在与原配婚姻关系尚存的情况下,王某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邝某。这与十多年前轰动全国的“泸州二奶案”案情类似。如果说十多年前因法律适用尚未明确让“泸州二奶案”成为法学教科书案例的话,那么在法律制订和司法实践均得到高度发展的今天,珠海邝某案得到社会高度关注,说明社会需要这样的司法裁判来维护他们心中的道德期待。

  法谚有云:“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过程的实质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对司法机关而言最重要的就是通过法律的适用弥补受损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良性发展。司法裁判在个案意义上是对诉争法律关系的确认,而在更高的层面,这意味着国家对特定行为持有的态度,将会对社会共同体整体价值观念塑造和培养产生影响。

  回到文首的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和论证早在十多年前已完成。但其宣示的法律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再一次确认的法理精神颇具现实意义。正如著名法学家朱苏力所言,“在法治中,司法具有特殊的作用。它是从书本上的法到实际生活中的法之桥梁,是从原则转化为实际规范的中介。”应该看到,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司法机关通过个案审理去维护人们心中的道德法律。我们需要法院这样的判决,因为“看得见的方式”才可以让正义的光辉照进更多的心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