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好制度更需好保障
时间:2013-06-25
梅州日报
谢刘权
本报近日报道,兴宁一女子精神病发砍杀丈夫,当地法院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其强制医疗。将强制医疗引入诉讼程序,在立法层面上具有相当高的制度价值。
睽诸现实,强制医疗制度设计虽好,落到实处却面临着“无米下锅”的尴尬。精神病的特殊病情决定了对病人治疗的长期性,并需要支付高额的治疗费用。而新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强制医疗的法律执行程序,却没有明确指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费用问题的立法空白带来执法上的困难,最终有可能导致相关部门的消极执法,让法律效果大打折扣。
其实,从法条内容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精神病人都可以适用强制医疗,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适用对象必须具备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法定要件。显然,此项立法的本意在于减少社会潜在安全隐患,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
如果从“谁受益谁买单”逻辑出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既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是国家出于保障社会不特定对象的人身安全而设立,那么为此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建议由政府组织财政、民政、公安等行政部门协同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共同研究解决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费用问题,以确保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不因医疗经费问题而成为画饼。
其实,制度设计的好坏固然重要,但能否落到实处更为关键。我们国家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可谓汗牛充栋,但是有时候落实不够力,缺少落实的决心和力度。只有各项配套制度予以跟进和保障,好的制度才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本文作者为五华法院研究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