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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伪造法院判决书折射出法治信仰的缺失

时间:2013-04-27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374 次

南方法治报

谢刘权

近日媒体报道,贵州某高校法学院教授李某为达到胜诉目的,将一份自己亲手伪造的其他法院判决书交到法官手里,希望审理该案的法院以其提交的判决书为参照,做出判决。后经办案法官到涉及伪造文书的法院实地调查,揭穿了其拙劣的表演。

毫无疑问,能在高校担任法学教授的李某绝非泛泛之辈。根据当前学术界的发展现状估计,其必定是经历了多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高学历,并在行业内取得一定成绩的才俊,否则无法获得正高职称。在法律知识储备层面,李某的水平可能比普通公民,甚至办案法官还要高。因此,李某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有违法嫌疑。

谋取诉讼利益可以有很多方式,并形成证据链条就有可能影响法官的决策。假如李某能够通过法律允许的手段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应诉,那么即使他的行为功利一点,我们能做的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无法让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揆诸现实,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而伪造公文,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时,即达到了刑法意义上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既遂。因而,伪造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法律后果很有可能是刑事责任,其中的严重后果足以使身在体制内的李某身败名裂。从行为风险和产出的角度来讲,这是划不来的。

究竟是什么让李某作出如此不明智之举?笔者认为,法治信仰的缺失是李某伪造法院判决书的深层次原因。掌握法律知识并不代表会更加遵守国家法律。简单地讲,对法律的信仰即是指内心认同法律的价值,主动用法律指导行为,令行禁止。普通公民应该如此,法律人更应如此。在这个事件中,李某恰好是不当利用了自己对国家法律制度的熟悉,自作聪明地以身试法。假如,李某水平高超,制作的判决书足以假乱真,同时审理案件的司法人员粗心大意或者不负责任不加查实予以信任,其行为或许可以给自己带来丰厚的诉讼利益,但是国家机关公文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

没有信仰,剩下的只能是唯利是图。俗话说,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假如李某的行为属实,那么无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其都没有资格继续留在高校任教,否则只会误人子弟。李某的个案警示我们,单纯法律知识普及是不够的,只有信仰法律,才能怀有敬畏之心,审慎行为。

 

 

 

(本文作者为五华法院研究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