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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空间也有现实规则

时间:2013-04-01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311 次

南方法治报

涂业初

据近日媒体报道,因被指为“诬陷”章子怡的幕后主谋,女星范冰冰诉编剧毕成功及黔讯网一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均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对范冰冰名誉侵权,责成毕成功及黔讯网向范冰冰公开刊登致歉声明,分别赔偿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和3万元。

毋庸置疑,网络是个好东西。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任何人,无论来自世界的任何地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参与其中,进行充分的思想沟通、感情交流、分享知识和商业交易活动。

开放包容和容易匿名的这一网络特点,也给不少网民产生了错觉,似乎找到了一方“自由”乐土,在里面完全可以“天马行空”,误以为发泄、指责、谩骂在网络中不算什么出格的事,随意辱骂他人、诽谤他人也不用担责。这些各式各样的辱骂诽谤、泄曝隐私信息帖子,经过疯传和炒作后往往给当事人造成了精神与名誉上的重大损害。本案的判决结果,再次给我国以亿为单位计量的广大网民敲响了警钟,虚拟的网络空间里也存在现实规则和法律边界,一旦对网络“越界”行为较真,现实中的规则就会对在网络中违反“红绿灯”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让其为自己的过错担责。

平心而论,从前普通民众稍缺少话语权,缺少表达自己意愿的平台,而在网络平台上,这确实可以放大。今天我们看到的网络上各种声音的表达,与十年之前的我国整个社会的信息表达、甚至五年之前的民众的自信和思想意识完全是天壤之别。

但是不管怎么样,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自由也一样,也是受到秩序与规则的限制,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言论自由最起码的标准和界限,在于止步于合法权利,包括个人的隐私仅、名誉权,也包括了公序良俗。

所以,任何人在接触网络的时候,都应该具备基本的道德意识和规则意识,这既是为了别人,也是为了自己。网络虽然无界,但我们的言行应受现实规则之限。在我们的内心,对于各种包括道德和法律在内的各类规则,永远都应抱有一种敬畏感。

 

 

 

(本文作者为五华法院研究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