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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泛道德化,但司法具有道德责任

时间:2012-12-27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485 次

 
——对浙江虐童案和广东好姐案的综合思考

谢刘权

近日,媒体报道广东顺德法院对收养孤寡老人10多年的罗英好与被继承人亲属股权继承遗产纠纷案件公开审理后认定该遗嘱因形式存在瑕疵而不具法律效力,但内容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抚养协议内容而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报1126日)

此案贴着好人当被告标签并且被舆论广泛关注。法律与道德的交锋无疑让司法背负了超出寻常案件的审理压力,稍有不慎则有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公信的怀疑。而顺德法院在综合国家法律制度和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引起了欢呼一片,不但是普通群众叫好,法律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也深以为然。

联想到前段时间影响颇大的浙江幼师虐童案件,当地警方最终认定颜某的行为违法,但没有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情节严重而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惩罚。此案引发了公众对虐童罪罪名的呼唤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强烈要求,甚至部分群众因警方处理结果与自己心理期待存在偏差质疑其执法水平。部分群众在这件事情上的表达不禁让人产生法律泛道德化的担忧。

颜某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接受普遍的道德谴责和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十五天行政拘留的惩罚是法律对其行为的否定和惩戒,而不予认定其行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是权衡制度规定后作出的选择。我们应该看到,是否认定犯罪、给予何种惩罚同样涉及对颜某个体人权的尊重和保障问题。法律具有道德属性,但法律毕竟不能等同于道德。一个行为可能严重违背社会道德要求,公众对其无不义愤填膺,但是进入法律程序后,我们就应尊重国家法律,并作出适当的处理。否则,把道德上的要求强加给司法管理部门,则有可能让法律失去其本身的固有特质,如稳定性、严肃性等等,而变成实质意义上的道德。这是法律泛道德化深层意义上的危险。

法律泛道德化将有可能杀死法律。在严格实施国家法律不能达到舆论道德要求的时候,为了达到一个合理的结果,人们往往不得不屈法以伸情,这无疑是对法律制度的一种践踏。同时,过分强调道德的重要性,把道德法律化,其结果只能是取消了道德,磨灭掉人们的道德意识。因此,我们可以强调法律的实施必须承担更多的道德责任,但是不能为了迎合部分人心中的道德期待而随意执法。

正如报道所言,法律一定是惩恶扬善、弘扬美德的。这正是司法的道德责任所在。德法院在尊重继承法制度的基础上跳出遗嘱形式的表面,而深入分析该文件的实质内容得出其合同属性,进而做出其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抚养协议内容的认定,从而保障了做好人好事的罗某的合法权益,传递了社会正能量。主办法官没有因为此事具道德宣示意义而盲目认定其属于有效的遗嘱,而是在深刻把握法律规定及其精神的基础上认定该文的法律属性,这样的处理让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取得了胜败皆服的效果。

诚然,广东好姐案的审理结果获得了广泛的赞许,与浙江虐童案的社会影响完全不同。高兴之余,我们应该冷静地看到这不是法律泛道德化的结果,而是人民法官身怀社会责任心,娴熟运用法律知识审理案件的结果。

(本文作者为五华法院研究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