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卖家先赔”,公权要给力
时间:2012-12-27
梅州日报
涂业初
新修订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于上月起正式实施。新《条例》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广东从地方立法上确定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卖家先赔”制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一致好评(《梅州日报》12月14日)。
假伪商品已成为现阶段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大公害,不仅影响市场经济交易秩序,更使广大消费者蒙受巨大损失,甚至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诚信经营,国家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与使用商品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向商品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然而在现实消费领域中,由于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出现假伪等质量问题时,销售者与生产者总是互踢皮球,维权之路可能是遥遥无期的等待。除非“哑吧吃黄连”,否则消费者需要再多掏些不明不白的冤枉钱,最终导致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益成了一个“画饼”。
这次广东修改《条例》,明确“卖家先赔”制度,可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又一立法进步。一方面,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能够有效解决生产者与销售者互相推诿、生产者与消费者解决矛盾力量不对等、寻找假伪产品生产者困难等问题。另一方面,销售是假伪商品走进平常百姓家的一个必经环节,将销售者当成“第一责任人”的角度来考量,无形中增加了销售方主动鉴别商品真伪 的义务,这抓住了打击假伪商品的要害,可以让销售方不敢销售假伪商品。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之常理,不能将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制售假伪商品的全部 希望寄托在“卖家先赔”这一民责新规之上。彻底消除制售假伪产品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除消费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外,更为核心的是需要公权给力,需要立法、行政、司法遵循法治原则,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立法部门有必要强化治理制售假伪商品行为的制度设计、简化假伪商品鉴定程序、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科学划分各行政机关在查处过程中的事权责。行政执法部门应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逐步改变运动化执法模式,实现打击工作常态化和制度化,同时不仅要重视假伪商品的销售环节,还要盯紧生产环节,及时查封假伪商品生产窝点。司法机关应公正高效审理每一宗消费者维权民事和制假售假刑事案件,通过一个个司法个案向全社会警示制售假伪商品的行为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卖家先赔”,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把利剑,公权给力,即犹如利剑握在高手之手,必能所向披靡,为消费者建设一个更为公平、安全、规范的消费秩序。
(本文作者为五华法院研究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