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难调解结案具标本意义
时间:2012-12-04
谢刘权
(《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5日第2版)
历时两年有余的信宜紫金矿难民事索赔系列案件在当地法院的主持下得到“一揽子”调解,1.8万多名灾民全部足额拿到了赔偿款。(据
正如报道所言这是我国灾难性事件引发大规模纠纷进入司法途径的首个案例,具有标本意义。换个角度而言,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无疑在中国司法历史上画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灾难既已发生,人们能做的仅仅是帮助受灾群众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让受伤的心得到爱的慰藉。之后,在党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钱排人民开始了艰难的重建过程。同时,受灾群众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而言,这无疑是一副重担——一方面是国内相关产业巨头,一方面是1.8万多名灾民,稍有不慎则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同时,这也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大好机会,此案涉及当事人众多,饱受全国人民的关注,案件如果办得好,其良好效应是广泛而深远的。
法者,定分止争也。美国法学家庞德曾经说过“人们从行为、关系和情势中产生的合理期待,都要靠法律落到实处”。灾难性事件引发的大规模纠纷虽然在损害发生的原因上有一致性,但是具体到个案,法律关系、事实情况都具有差异性。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司法机关审判的难度和工作量。或许,法官可以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让原、被告双方按照证据运用规则提交证据材料,然后严格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这样就不用加班、熬夜、频繁召集多方开会商讨。但是,如果这样,人民法院的“负担”减轻了,受灾群众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基于个体能力的局限性,如果没有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帮助,受灾群众收集证据、证明被告责任的难度是巨大的。通过调解的方式可以避免双方在事实证明和责任划分等方面浪费过多的时间,在相对公平的情况下及时达成双方可以接受的结果。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对受灾群众而言,信宜法院不畏艰难,不怕牺牲,积极协调,让他们早日拿到赔偿款的行为无疑是新时期“为民请命”的表现。这很好地诠释了人民法院在调处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中应有的担当。而从村民立起的感恩石上,我们可以发现人民法院在帮助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司法公信力。
正义是法官永恒的追求。社会主义法制下的司法调解是深层次上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在不违背司法机关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正义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信宜法院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现,无疑值得各地法院学习和借鉴。
(本文作者为五华法院研究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