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轮下救人被追责的理性思考
时间:2012-09-24
2012-08-16 00:00:00 来源: 梅州日报 作者:谢刘权
广东佛山16岁少女李舒舒为救一名即将被货车撞上的1岁女童,冲上马路将其推开,致右脚被碾压骨折。当地为其申报了见义勇为奖。然而,近日,当地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认为李舒舒为了制止女童横过马路,“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对女童和自己受伤均负25%的责任,随即引发社会热议。平心而论,佛山交警的行为在情理上让公众难于接受,但在法律上并无明显不当。
诚然,正如一些网民所言,在性命攸关之时,我们怎么能要求“英雄”先考虑救人得符合交通规则呢?在那种情况下,生命的价值远远高于严格实施道路交通法规的法律价值。我们知道,执法者的权力来源于国家的授权,而国家权力根源在于人民的信任。公权力的行使应该考量公众和社会道德价值取向,惩恶扬善。事故认定报告简单照搬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而不考虑案件情节自身的特殊性,显得不符合 “情理”,有机械执法的嫌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于近日责令佛山顺德交警部门启动事故认定复核程序,传递出上级机关在某种程度上也同样不认同当地交警的“简单”处理。
但是,冷静想想,处理该起事故的交警真的错了吗?作为一名执法者,严格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社会现象作出界定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事故认定李舒舒“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评价而不是道德评判。法律与道德虽然在部分场合交叉,但是本质上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法律有其自身的严肃性,严格执法是司法权威的根基所在。如果执法者可以按着其“价值观”选择性评价当事人的行为,那么这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伤害是相当巨大的。在个案中,为了迎合社会舆论,随意执法将导致全体公民无法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行为预期,社会将进入一种无序状态。一个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属于道德范畴,认定见义勇为不属于交通警察的职责权限所在。因而,一个法律意义上责任划分并不等于对一件见义勇为行为的主流价值否定。
当下,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已经成为我们全社会的共识。我们无法强求“英雄”既完成了“扶危救难”,又在其他方面“至善至美”。从制度保护的角度切实保障 “英雄”的合法权益不因自己的 “义举”带来不利后果才是现实可行之道。
也就是说,我们的交警部门可以认定李舒舒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但是,这“部分事故责任”的实际不利后果,应该由我们的国家、社会替代李舒舒承担起来,而不让其利益受到损失。这样通过技术性处理既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又可以充分保障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