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信仰——法官素养的深层意蕴
时间:2012-03-14
一位著名的英国法学家曾说过:“走向正义之路的关键在于实现两个重要目标:有着公正的法律和适用法律的公正。”当中能否适用法律的公正更显得更为重要。如果法官不公正地适用法律的话,即使有着公正的法律也无济于事。 “法官”这个称谓总是让人感到庄严和神圣,法官职业的崇高性毋庸置疑,甚至有人称之为“唯一仅存的介于人和神之间的职业”。在英国宪政体制形成初期,法官不仅要解决个人之间的纠纷,还要解决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纠纷,担当着近乎“上帝”的角色,他们必须披上法袍,接受一种贵族式的教育与熏陶,用贵族的礼仪来标明自己卓然不群。因此英国法官可以概括为拥有娴熟法律技艺、具有强烈贵族精神的知识精英。
由于每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文化背景不同,对法官的素养要求也有一定差异,但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来说,法治信仰是共同的、不可或缺的精神条件,是法官素养的深层意蕴。法官对法治的信仰,是法官对法律理性认识基础上的透彻了悟,是对法律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法苑珠林》说“生无信仰心,恒被他笑具。”法谚也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同样,法官如果没有对法律的敬畏,没有对法治的信仰,无从谈起法官素养,必然会导致法官徇私枉法,玷污正义的源头活水,甚至催毁整个国家法治大厦。法官对法治的信仰涵盖了四方面内容:
第一是崇尚法律。康德曾说过 “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值得我们敬畏,一个是我们心中崇尚的道德准则,一个是我们头顶上的星空”。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的道德,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更重要的是其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最高层次的理想和文化。我们的先辈就曾这样评价法律,“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律是法官的上帝,法官是法律最忠实的仆人”。法官崇尚法律,就是有一种捍卫法律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带头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目前我国的法治状况主要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法律得不到公正的实施和遵守,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尊严与威望。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特别是法官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在通往法治社会的阶梯上,法官是否崇尚法律,法律是否受到至高无上的尊重,这是衡量法治大厦建设成败的标准之一。
第二是技艺精良。一个具有崇法信念的人,如果不懂法,最多也只是一个忠诚的“好人”。柏拉图曾说过一段发人深思的话:“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当前最要的是接受与消化这些法律。而作为法官,一个重要的素质标准就是要知法、懂法,理解和掌握法律关系、法律规则、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这是法官的“根”或“看家绝活”。特别是发现因为法律有漏洞或者不符合社会现实的时候,为使正当权益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法官还应该有能力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所支撑的价值思维创立相应的法律规则,或者通过自己的见解对法律漏洞加以补充,用自己的知识、智慧和良心,定分止争,惩恶安良。如果法官不能做到通晓法律、技艺精良,就很难保证不会出现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甚至错判事情发生,很难保证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三是奉公守法。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所以守法对每个人来说是天经地义的义务。作为法官,身穿法袍,一手拿着利剑以制裁罪恶,一手握着天平以教育民众、弘扬正气。所以法官自身的守法观念、言行示范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法官守法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全社会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一般公众尚可相信法律的价值及其作用,保留对法律的期盼。若是法官知法犯法,将会源头上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那就更谈不上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的一句名言:“执行法律的人如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最恶。”
第四是护法有力。世界上不存在尽善尽美的事物一样,法律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在运行中存在诸多缺陷不可避免,权与法、法与情的争斗是常有之事。法官作为正义的守护神,应该具有护法的勇气,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敢于和各种公然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特别是在法律受到外部压力的影响和冲击的情况下,法官更应该用坚定的法律信念、坚实的法治精神和护法的勇气维护法律权威。法官勇于护法是时代的要求,是职责的使然。
法谚云“法官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民众平安和国家稳定的守护者、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担负起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就必须信仰法治、仰望星空,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匠”,才不会迷失正义的方向。
(作者:涂业初 单位:五华县人民法院)
由于每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文化背景不同,对法官的素养要求也有一定差异,但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来说,法治信仰是共同的、不可或缺的精神条件,是法官素养的深层意蕴。法官对法治的信仰,是法官对法律理性认识基础上的透彻了悟,是对法律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法苑珠林》说“生无信仰心,恒被他笑具。”法谚也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同样,法官如果没有对法律的敬畏,没有对法治的信仰,无从谈起法官素养,必然会导致法官徇私枉法,玷污正义的源头活水,甚至催毁整个国家法治大厦。法官对法治的信仰涵盖了四方面内容:
第一是崇尚法律。康德曾说过 “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值得我们敬畏,一个是我们心中崇尚的道德准则,一个是我们头顶上的星空”。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的道德,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更重要的是其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最高层次的理想和文化。我们的先辈就曾这样评价法律,“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律是法官的上帝,法官是法律最忠实的仆人”。法官崇尚法律,就是有一种捍卫法律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带头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目前我国的法治状况主要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法律得不到公正的实施和遵守,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尊严与威望。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特别是法官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在通往法治社会的阶梯上,法官是否崇尚法律,法律是否受到至高无上的尊重,这是衡量法治大厦建设成败的标准之一。
第二是技艺精良。一个具有崇法信念的人,如果不懂法,最多也只是一个忠诚的“好人”。柏拉图曾说过一段发人深思的话:“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当前最要的是接受与消化这些法律。而作为法官,一个重要的素质标准就是要知法、懂法,理解和掌握法律关系、法律规则、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这是法官的“根”或“看家绝活”。特别是发现因为法律有漏洞或者不符合社会现实的时候,为使正当权益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法官还应该有能力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所支撑的价值思维创立相应的法律规则,或者通过自己的见解对法律漏洞加以补充,用自己的知识、智慧和良心,定分止争,惩恶安良。如果法官不能做到通晓法律、技艺精良,就很难保证不会出现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甚至错判事情发生,很难保证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三是奉公守法。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所以守法对每个人来说是天经地义的义务。作为法官,身穿法袍,一手拿着利剑以制裁罪恶,一手握着天平以教育民众、弘扬正气。所以法官自身的守法观念、言行示范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法官守法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全社会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一般公众尚可相信法律的价值及其作用,保留对法律的期盼。若是法官知法犯法,将会源头上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那就更谈不上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的一句名言:“执行法律的人如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最恶。”
第四是护法有力。世界上不存在尽善尽美的事物一样,法律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在运行中存在诸多缺陷不可避免,权与法、法与情的争斗是常有之事。法官作为正义的守护神,应该具有护法的勇气,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敢于和各种公然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特别是在法律受到外部压力的影响和冲击的情况下,法官更应该用坚定的法律信念、坚实的法治精神和护法的勇气维护法律权威。法官勇于护法是时代的要求,是职责的使然。
法谚云“法官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民众平安和国家稳定的守护者、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担负起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就必须信仰法治、仰望星空,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匠”,才不会迷失正义的方向。
(作者:涂业初 单位:五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