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法院快审快判涉疫情劳动争议系列案
时间:2020-06-10
五华法院快审快判涉疫情劳动争议系列案
6月4日,五华法院快审快判三宗涉疫情劳动争议系列案(5月7日立案),依法判决用人单位甲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其劳动者陈某、朱某、胡某支付拖欠的2020年1月、2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法维护了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合法权益。
原告甲公司为2015年1月13日成立的合法用人单位。被告陈某、朱某、胡某分别于2019年1月、2016年3月、2016年3月到原告处上班,分别担任保洁员、出纳、司机职务,期间双方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一直发放三被告的工资至2019年12月。2020年3月5日,三被告均以原告拖欠其2020年1月、2月的工资为由,向五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20年4月15日分别作出华劳人仲案(非)终字[2020]16号、18号、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甲公司支付陈某、朱某、胡某2020年1月、2月的工资分别为4000元、13424元、14307元;甲公司支付陈某、朱某、胡某经济补偿金分别为3000元、27200元、29200元;甲公司支付陈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20000元。甲公司不服三份仲裁裁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主张三被告于2020年1月、2月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在其公司上班,其无须支付三被告2020年1月、2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追回劳动者的欠薪、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但调解未果。后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五华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甲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某、朱某、胡某支付2020年1月、2月工资分别为4000元、13424元、14307元;向陈某、朱某、胡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分别为3000元、27200元、29200元;向陈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