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申请执行人的一封信:希望您理性认识“执行不能”
时间:2018-06-25
给申请执行人的一封信:希望您理性认识“执行不能”
在法院,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很多当事人认为,裁判文书生效后,即使对方没有履行义务,只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就可以顺利地拿回相应的钱款。然而,当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也无法找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便会出现法院执行不力这样的评价。对此,法官也感到十分的无奈。
究其原因,会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都混淆了两个概念,即“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难”?“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不断压缩被执行人生存空间,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无果。
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一种客观的法律现象,绝非“法律白条”。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面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定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法院就放弃执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第一时间采取执行举措,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财产查控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法院会通过司法救助途径给予其一定的经济救助。
如果您是一名申请人,那么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将大大有理由保护您的权益。1、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2、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3、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4、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我们既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义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事实,理性认识“执行不能”。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将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
(作者:芜湖县法院 方婷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