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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认识执行难之执行不能案件

时间:2018-06-20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371 次

理性认识执行难之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难是指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能力而不履行,逃避执行甚至拒不执行案件及由于各种因素导致执行不力的案件。但那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所有法律手段也不能执行的“僵尸案件”即执行不能案件包括在内。

执行不能案件一般不具备或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从而导致法院执行部门无法执行到位,进而使得审判部门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无法得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具体而言,执行不能案件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当事人对交易风险的预估出现偏差,被执行人在交易阶段就明显缺乏履行能力。2、被执行人本身就生活贫困,确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这主要包括一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3、案件在诉讼阶段或者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死亡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没有继承人的。

目前,执行法院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往往采取以下做法: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即在该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案件符合一定条件,而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恢复执行的执行程序。其适用条件如下: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记录在卷。

2.终结执行程序,即其适用条件如下: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八)被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协议经破产法院确认并已履行完毕的;

  (九)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或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二)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

  (十三)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十四)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3、执行转破产(针对被执行人是企业的)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