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华法院网! 今天是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法治,崇尚文明。积极配合创文创卫,助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广东省县级文明城市

基本解决执行难不等于每一个案件执行到位

时间:2018-06-19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770 次

正确认识基本解决执行难

---基本解决执行难不等于每一个案件执行到位

 

自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要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在全国各界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响,尤其让众多胜诉当事人看到了权益得以快速实现的希望。然而,随着宣传的扩大,也让部分当事人陷入了认识的误区,认为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这样的口号,那么法院就必须将每一个申请到法院的案件执行到位,更有当事人以此为由到法院缠访、闹访,要求法院对其长期客观无法执行的案件执行兑现。

在全国掀起解决执行难热潮的社会大环境下,有当事人产生这样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些当事人往往受其职业、文化、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思想上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而且仅从字面意思理解而言,解决执行难那就是要将每一个案件执行到位。因此,从法院的角度出发,要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必须引导当事人理性认识执行难。

大多数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实际上往往忽略了司法的客观规律,对执行难作了扩大性理解,混淆了执行难与客观不能的基本概念。究竟什么是执行难?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基本消除,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令人信服的甄别手段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基本形成”。

通过对《纲要》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解读不难发现,要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必须从三大方面努力。一是要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对抗拒执行、阻扰执行、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进一步打击惩处,保证将能够执行的案件坚执行到位。二是要规范执行行为,严格执行程序,加大执行监督力度,保证及时、高效、公正执结每一个能结案件,消除内部可能影响执行的所有不良现象,打造过硬执行队伍。三是要制定严格的财产调查标准、程序,作为区分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界限,将客观不能执行的案件甄别剔除执行难的范围之外。

从此处可以看出,所谓执行难其实是因为受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使得原本可以执行的案件而不能实际执行兑现,而对于那些根本无法执行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不能执行的案件不能纳入执行难的范畴,应当认定为是客观执行不能,不属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待解决的问题。法院执行相对于审判本身具有其特殊性,审判要求的是理顺法律关系,查清案件事实,再利用法律规定及法学原理,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审判的程序相较复杂,但总能寻找到一个切入点作出调解或者判决。然而,执行工作则不一样,虽然程序简单,也没有那么复杂的法律关系,但必须要求实质性的实现申请人的权益,难度相对审判更大。因此,所有人都必须尊重这种司法规律,理性、正确的认识执行难,学会区别执行难与客观执行不能。法院要尽快出台详尽的财产调查标准和程序,将二者有效分离;作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难问题也应当有正确的认识,对于确实客观执行不能的案件要持一种理性的态度,但也不用太过悲观,因为在分离二者的同时,对于客观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会制定相应的退出和恢复机制。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让所有人看到了曙光,但是要实现期望的目标,法院和所有当事人都须要理性的认识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