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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决执行难,你应该知道的知识点!

时间:2018-06-19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3700 次

基本解决执行难,你应该知道的知识点!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不属于执行难。解决执行难,就是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使这部分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就是要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基本消除,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令人信服的甄别手段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基本形成。

二、打击失信老赖

失信被执行人“老赖”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执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主要表现为: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将其资产情况及时通报查控平台或者报告法院。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诚信企业等评比资格。

3.失信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在评优树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政治纪律处分。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飞机票。

5.招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采购和工程招标。

6.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7.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暂停办理工程规划投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8.其他限制。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构成。

第一、被执行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

第二、被执行人全部或者部分不履行义务。

第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

第四、被执行人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打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一方面,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立案,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判处被执行人刑罚;另一方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自诉,直接状告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行便民问答

(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公正债权文书、人民调解书等都要求有明确的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申请需要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材料?交多少钱?

    答: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用交钱,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用。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执行依据)。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三)法院将如何执行被执行人以保障我的权利?

答:1.执行员首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执行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和拍卖等等措施。

3.执行员可以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搜查、纳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和移送追究拒执罪等措施。

4.执行员查询不到被执行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确实提供不出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有条件后再次执行。

(四)法院调查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我也确实提供不出线索,该怎么办?

法院不是万能的,调查手段有限,如查询不到被执行人财产,需要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线索,法院核实后执行;如申请执行人确实不能提供,法院将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法院五年内还会不间断调查,申请执行人不必着急,应当继续配合法院工作,继续发现并提供执行线索。

(五)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怎么办?

   答: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及时与案件办理的法官联系,经法院核实后将对你的案件继续执行。

(六)被执行人没有钱,暂时还不上,想分期还,怎么办理?

   答: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将该协议记录入案,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按原判决执行。

(七)法院能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答:如果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1.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可以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移其名下其他住房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住房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提供居住住房的,或者同意参照当地租房市场平均租金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的。

(八)被执行人有钱有物就是不还我钱,我该怎么办?

答: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