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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时间:2016-02-17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824 次


来源:南方法治报

 

 自己拿着高收入,却对父亲的赡养费毫不慷慨,理由竟然是“父母自己有退休金”。近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这名高收入却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男子除了应承担父亲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一半医疗费用外,还需每月支付租房费150元给父亲至其终老。

A 基本案情:老伯起诉儿子支付赡养费

李伯及其妻子徐某是阳江市阳东区居民,育有儿子李建和女儿李兰(均为化名)。李建在东莞从事建造师工作,月收入12000元;李兰远嫁惠州市,没有工作。李伯每月有退休金1800元,没有购买医保;妻子徐某每月有退休金1300元。李伯一直与徐某在阳东生活,住在女儿李兰名下的阳东某小区商品房。

20148月至12月期间,李伯因生病多次住院或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逾7.2万元。李伯住院期间,女儿李兰一直在其身边护理,医疗费也是由李兰支付。李伯多次向儿子李建索要赡养费和医药费,但李建均以李伯有退休金为由拒绝支付。因此,李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建支付李伯的医药费共4.5万元、陪护费3000元,并每月支付李伯租屋费用300元。

庭审中,李伯明确表示放弃追加李兰为被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李建除支付医疗费用等共3.6万余元给李伯外,还需从201411月起每月支付租房费150元给李伯至其终老;法院同时驳回李伯的其他诉讼请求。

B 争论焦点:医护费、租房费父子应谁付

李伯不服原审判决,向阳江中院提起上诉。李伯认为,参照阳东区当地同等条件的租房费用,月租金300元显然偏低,不符合实际情况,故租房费用应按每月600元计算更为合理。李伯在一审请求的3000元陪护费,实为其本人住院期间所确切产生的护理费用,原审法院对李伯的该项请求没有作出处理,明显有误。因此,李伯请求二审法院在维持原判第一项的基础上,改判由李建从201411月起每月支付租房费300元给李伯至其终老,并由李建支付护理费3000元。

二审开庭时,李建答辩称:李伯夫妻两人一直在女儿李兰名下的商品房居住,而李兰远嫁惠州市,并不在该房屋居住,李兰完全有能力提供李伯的居住场所。李伯夫妻两人每月的养老金共3100元,完全有能力支付租房费用。至于李伯主张的3000元陪护费,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费用的发生。李建认为李伯上诉无理,法院应予驳回。

同时,李建亦不服原审判决,在上诉状中表示,其本人不应承担李伯的医疗费用。李建诉称,李伯因患病后没有及时到医院治疗,导致病情加重引发并发症,短短一个多月就产生7万多元医疗费。且李伯夫妻退休后均有养老金,均不低于阳江市最低工资标准(1010/月),甚至远超2014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李伯不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定义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范围。李伯多次拒绝家人的劝说,不购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进行医疗风险转移,李建认为这是李伯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能力人的个人主观严重过失,应由其本人承担由此带来经济损失的后果。此外,由于租房费用并未实际产生,李建还认为原审判令李建每月支付150元租房费的判决错误。

C 终审判决:儿子负担父亲一半医疗费用

阳江中院经审理认为,这起赡养纠纷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李建应否负担李伯的医疗费用;李建应否负担3000元护理费;李建应否负担李伯的租房费用,每月的租房费用应如何确定。

对于争议焦点一,李伯因患病多次到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约7.2万余元。李建作为李伯的儿子,有义务负担父亲的医疗费用。李建主张是因李伯患病后没有及时治疗,导致病情加重引发并发症,但李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李伯患病是因不配合治疗引起的。该费用已实际发生,李建应负担一半的医疗费用。李伯每月虽有1800元退休金,但该退休金只能满足其日常生活开支,无法负担昂贵的治疗费用。

对于争议焦点二,李伯住院期间由亲属护理,没有证据证明其雇请了护理人员并支出了护理费用,故李伯请求李建负担3000元陪护费,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三,李伯夫妇一直借住在女儿李兰名下的商品房,李建应负担一定的房屋租金,结合当地的房屋租金标准,应以每月600元为宜,因李伯与其妻子共同居住,故李伯应负担的份额为每月300元,李建应负担一半即每月150元。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因此,阳江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成年子女都应赡养父母

在日常生活,一些子女常常以父母有固定收入、存有积蓄、享受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等为由,拒绝赡养父母。对此,承办法官表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所谓义务,就是所有的成年子女都应该赡养父母。赡养的内容具体包括给父母提供生活费、医疗费以及精神上的关心等。

就本案而言,李建作为李伯的儿子,依法应对李伯尽赡养义务,李建以李伯有退休金为由拒绝赡养李伯,该行为应当受到谴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李伯因患病多次住院治疗,且医疗费较高,所以李建作为儿子,应按份承担李伯的医疗费一半,即3.6万余元。

关于住房问题,李伯和妻子徐某一直居住在女儿李兰名下的商品房,现李伯年事已高,考虑到李伯已适应该居住条件,因此李伯继续居住在该房对其养老及养病更为有利。

结合本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以每月租房费300元计算为宜。因李伯明确表示放弃对女儿李兰追讨的权利,只要求儿子李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李建应每月支付租房费150元给李伯。

法官提醒,赡养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父母有固定收入、享受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或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分配不公等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当然,法院在确定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时,也会适当考虑子女的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