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方知妻子“查无此人”
时间:2015-11-24
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如何解除?
来源:南方法治报
梅州市丰顺县一男子结婚刚满几个月妻子便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而当他想要解除这段婚姻关系时才得知妻子在与自己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的是假身份证,他该如何进行维权?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撤销该婚姻登记。
残疾人草率结婚后妻子离家出走
大雄是一名残疾人,因为小时候的一次意外事故致使他的左腿留下了四级伤残,走起路来一瘸一拐,为此给他找对象造成了不小的影响。1996年底,29岁的大雄经人介绍后认识了比他小9岁的漂亮女孩小冰,两人互生好感。之后两人相约见了几次面后便草率决定于1997年3月到大雄所在乡镇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当时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审查不严,并未留下大雄和小冰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存档,只是让他们填写了婚姻登记表后便为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颁发了结婚证。
婚后几个月,大雄和小冰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越来越淡。1997年底,小冰负气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期间,大雄曾多次到妻子小冰的老家寻找她,但均没有得到任何消息。
想要解除婚姻关系方知对方身份证造假
妻子出走后,大雄一直是一个人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近年来,由于大雄在办理残疾证和五保户等证件时均因其已婚的身份遭拒,他想到了离婚。此后,大雄到妻子小冰提供的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她的身份信息,万万没有想到派出所给出的答复竟然是“查无此人”!也即是说,小冰在与大雄结婚时使用的身份信息是不真实的。此时,大雄陷入了困局:一方面,自2004年10月1日起,梅州市各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业务集中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统一办理,乡镇人民政府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另一方面,大雄的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无法提起离婚诉讼。
无奈之下,大雄于2015年3月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其与小冰之间的婚姻登记。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大雄与小冰之间的结婚登记由于存在明显瑕疵,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给原告大雄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遂依法作出了撤销该婚姻登记的行政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情形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一旦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一方离家出走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婚姻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权益都可能难以得到保障,由此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问题1 法院是否能够直接认定使用假身份证结婚的婚姻无效?
婚姻登记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实质有效的婚姻,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以下4种: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显然,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情形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实际上,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这种情形称之为“婚姻登记瑕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非本人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管辖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证件或者相关材料欠缺或者不真实。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除第10条和第11条以外,没有规定其他导致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不能对其作任意的扩大解释,因此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存在登记瑕疵的婚姻无效。
问题2 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有权撤销使用假身份证结婚的婚姻登记?
根据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这条规定,只在第9条第2款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同时,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也即是说,除了受胁迫的婚姻以外,婚姻登记机关并无直接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权限。因此,对于存在登记瑕疵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无权直接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
问题3 受侵害方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婚姻登记被撤销后,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因婚姻关系而取得的各种人身权益将随之丧失,同时还会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后果相当严重。因此,对于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的婚姻,应当区分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如名字出现错别字等)能够通过补正方式解决的,当事人应当找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予以更正登记;对于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够补正的(如使用假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证等),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