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华法院网! 今天是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法治,崇尚文明。积极配合创文创卫,助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广东省县级文明城市

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不能想推就推

时间:2015-10-14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784 次

来源:南方法治报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现实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被父母侵害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这些父母并不知道,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想推就推!

1 拒做亲子鉴定,不能逃避责任

【案例】

早在2005年初,在外打工的古珍兰经人介绍,认识了同乡梁玉吉。虽然当时双方均已婚,但由于难耐寂寞,两人很快发生了关系。不久,古珍兰发现自己怀孕了,梁玉吉要求打掉孩子,可古珍兰还是坚持生下了女儿彤彤,并将户口登记在自己丈夫名下。2012年初,古珍兰与丈夫离婚后,一直带着彤彤共同生活。谁知,20135月,古珍兰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失去了双腿,因无法工作从而失去收入来源,彤彤的生活也随之大受影响。无奈之下,古珍兰向彤彤说出了她真正的父亲,并让她向梁玉吉索要抚养费。由于梁玉吉一直死不认账,20144月,彤彤只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见梁玉吉仍然矢口否认是自己的亲生父亲,彤彤只好申请了亲子鉴定,但梁玉吉坚决不同意鉴定。

【点评】

梁玉吉必须承担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即梁玉吉拒绝亲子鉴定不仅不能撇清“关系”,法院反倒能就此推定他与彤彤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

在亲子关系成立的情况下,梁玉吉自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  父母互相推诿,子女有权选择

【案例】

2002年底,40岁的范晓斌和20岁的邱庚秀一同从老家前往广州打工。整天在一起的日子,使两人忘记了年龄差距,很快走到一起开始同居,并于一年后生下女儿琳琳。由于担心遭父母反对和乡里笑话,两人一直隐瞒着,且极少回家。鉴于父母一再催婚,而又已经实在没有理由推托,20145月,邱庚秀不得不道出了原委。父母一气之下,逼迫两人“断交”。由于此时范晓斌和邱庚秀均对婚姻感到厌倦,两人当即表示同意。对于琳琳,两人都认为是个累赘而拒绝抚养,导致琳琳在此后两个月里生活没有任何着落。无奈之下,琳琳提起诉讼,要求与条件相对较好的邱庚秀共同生活,由范晓斌承担一定抚养费用。

【点评】

琳琳的确具有选择权。同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究竟应由谁抚养,必须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作为根本原则。一般来说,除母亲有严重疾病、被判刑、有吸毒或赌博恶习等特殊情况外,2周岁以下的子女应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上的子女,则要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10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哪方共同生活,还应听取子女本人的意见,并将其意见作为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鉴于琳琳已满10周岁,而邱庚秀的条件相对较好,琳琳自然有权要求与其共同生活,由范晓斌支付抚养费用。

3  抚养费用多少不得随意给付

【案例】

一次偶然的机会,24岁的女孩刘芳芳与比自己年长8岁的秦志文相识。秦志文经营着3家公司,出手阔绰,且一直声称未婚,因而很快赢得刘芳芳的芳心。20111月,刘芳芳为其生下一子涛涛。20146月,正在家看电视的刘芳芳,突然被一名自称是秦志文妻子的人带着3个亲兄弟破门而入并暴打,刘芳芳才知道秦志文长期欺骗自己,其不但早有妻室,且还有一双儿女。两人基于秦志文妻子大吵大闹不得不分手后,3个月来秦志文一直每月仅随意支付两三百元抚养费,让带着涛涛的刘芳芳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刘芳芳只好以涛涛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秦志文增加并按月定期支付抚养费。

【点评】

秦志文无权随意给付抚养费用。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就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鉴于秦志文的收入高于常人且相对固定,也就决定了其不能每月随意“打发”两三百元了事。

                           (本文所涉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