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不烂”:拖欠的工资照样要还
时间:2015-09-15
来源:南方法治报
不少劳动纠纷中,老板死后,就其生前所拖欠的工资,其亲属往往会以“人死债烂”为由主张“一笔勾销”。而许多劳动者也常常只是自认倒霉,并不知道自己仍然有权索要。
可向其遗产继承人索要
【案例】钟女士是个体工商户李某雇请的勤杂工,李某曾拖欠钟女士2个月的工资共计4000元。2015年1月7日,李某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而当钟女士向李某的继承人即其妻、儿索要被拖欠的工资时,虽然李某留下了大笔遗产,但李某妻、儿却以他们并不知道此事,且李某的欠款与他们无关为由拒绝。好在钟女士提起诉讼后,法院支持了其要求李某妻、儿偿付的请求。
【点评】钟女士有权向李某妻、儿索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正由于李某妻、儿未放弃对李某巨额遗产的继承,决定了其必须对钟女士承担清偿责任。
可要求其家庭成员清偿
【案例】祝某曾雇请郭女士为超市营业员。虽然工商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者为祝某,且大家都只称呼祝某为老板,但资金的支出和收入,都由其家庭负责或享有。2015年2月11日,祝某因心肌梗塞突然死亡后,郭女士曾要求祝某的父母等家庭成员支付3000元被拖欠的工资,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谁欠债谁担责,既然是祝某写的欠条,自然只能找祝某,而不能让他们担责。
【点评】祝某的父母等家庭成员应当向郭女士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正因为超市资金的支出和收入,都由祝某的家庭负责或者享有,决定了超市属于家庭经营,所产生的欠薪,当属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债务,祝某的父母等家庭成员自然不能借口只是祝某出具的欠条,而拒绝承担偿付责任。
可追加继承人参加诉讼
【案例】因为被老板林某拖欠6000余元工资,蒋小姐曾于2015年3月7日向法院诉请要求林某支付。谁知,仅仅过了3天,林某便在游泳时意外身亡。而林某的妻、女则以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更未确认欠薪是否属实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还向蒋小姐表示,作为被告的林某死了,自然也就没有了被告,法院只能终结诉讼,不管蒋小姐是否有理,也只有自认倒霉。
【点评】蒋小姐有权申请追加林某继承人即其妻、女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追加被告并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拥有合法财产且已由继承人继承的,则可以判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可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支付
【案例】由于老板郝某拖欠10000余元工资没有支付,徐小姐曾于2015年4月1日诉请清偿。可法院的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郝某却突发疾病死亡。虽然郝某有房有车有存款,其子女也已实际继承,但他们却以判决书中只是要求郝某清偿,而没有判令他们清偿,甚至未将他们列为当事人为由,拒绝向徐小姐偿付。出乎郝某子女意料的是,法院竟根据徐小姐的申请,变更他们为被执行人,并限期付清欠薪。
【点评】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明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5条也指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