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他们一点都不冤!
时间:2015-08-06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他们一点都不冤!
(来源:南方法治报)
一直以来,人们都习惯于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局限于用人单位,并不知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乃至包工头、招募人等也在其列。甚至这些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也觉得自己冤枉,其实不然。
罪及总经理 转移财产责难逃
【案例】一家股份公司因为长期经营不善而债务累累,其中包括拖欠21名员工的50余万元工资。2014年4月5日,鉴于11名被拖欠8个月以上工资的员工,已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该公司支付的期限已过,为逃避公司资产会被拍卖清偿,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杨某便通过秘密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并连夜转移了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杨某万万没有想到,法院在对公司判处罚金的同时,也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在他看来:拖欠工资的是公司,怎么能让我连坐呢?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其中所说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正因为公司未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而作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杨某为逃避资产被拍卖,虽然已经以召开股东会议的形式企图造成“法不责众”的局面,但这并不能掩盖其在转移公司主要生产设备上属于积极的批准者、授意者、纵容者和指挥者,因而必须“连坐”。
躲避逃匿领刑罚 罪及包工头
【案例】周某是一名包工头,手下有22名员工。2014年1月起,周某带领众人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挖土方,其与员工之间按每人每天150元结算工资。由于当地房地产市场并不景气,3个月后,房地产开发公司被迫停工,且无法向周某支付款项。周某也以此为由,一直拖欠大家工资达25万余元。时间过去5个月,由于员工经常前来索要工资,周某出于逃避支付而逃跑、藏匿了37天。“拖欠责任源于开发商,怎么能让我受罚?”周某没有料到,自己会被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点评】周某罪有应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数额较大以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二)项、第3条第(二)项分别规定,“逃跑、藏匿的”,应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虽然周某拖欠员工工资与开发商未能结算存在关联,但因员工系直接受雇于周某,周某属付薪的直接义务主体,可其为逃避支付而逃跑、藏匿,且在数额较大之列,故难辞其咎。
携款潜逃被判刑 罪及招募人
【案例】2014年7月初,一家公司与邱某达成协议,约定由邱某为公司招募工人,公司统一向邱某结算工人工资,再由邱某向每个工人发放;公司根据邱某招募工人的人数向其支付一定报酬。此后2个月,邱某陆续为公司招募了34名工人进行加工生产。岂料,邱某从公司结算到20万元所招募工人的工资后,萌生了独占该款的念头并携款潜逃,而一名工人因急火攻心导致突发疾病,并因无钱医治而死亡。邱某没有料到,自己虽然只是招募人,也会被法院从重判处徒刑与罚金。
【点评】邱某罪不可恕。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虽然邱某系招募人,但由于其属公司委托的工资发放者,决定了其从公司结算到工人工资后,已成为工资的实际控制人,故当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上述《解释》第5条第(一)项,已将造成劳动者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即本案当属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