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存隐患 “剁手族”应慎下单
时间:2015-05-13
来源:南方法治报
近年来,随着网购市场日趋成熟,“海外代购”常常充斥于“朋友圈”。这些代购的商家利用便利条件,在境外代购商品后出售,价格优惠又便捷,吸引不少“剁手族”“买买买”。然而,海外代购为人们提供低价海外商品的同时,也存在法律风险。
案例 A
国内专柜验货遭拒代购品质量难保证
刘女士是广州的一位白领,前不久她通过海外代购入手了一款LV手提包,代购方表示绝对正品,可在国内专柜验货,美国直邮,包装内还附有购物小票。收到手提包以后刘女士来到广州某LV专卖店要求验货,但却遭到拒绝,店长表示没有权限认证商品的真伪,国内专柜很难去评判国外销售的产品,建议刘女士邮寄到海外总店进行验货。但是由于中间流程复杂刘女士只好暂时作罢。刘女士认为代购方在代购中存在关于“国内专柜验货”的虚假宣传,如今刘女士无法实现在国内专柜的验货,希望能够退货,但是代购方不同意退货。刘女士投诉无门不知该如何维权。
案例 B
代购手表逃税41万元走私普通货物罪获刑
刘某是某表行的工作人员,从事手表修理。2011年至2012年间,刘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以香港的折扣价向香港人杨某购买欧米茄、天梭、浪琴等国外品牌的手表。
其中,部分手表由香港人杨某雇用“水客”曾某把手表从香港走私到深圳,通过邮寄或快递寄给刘某。刘某拿到这些名表后,再转卖他人。经查明,符合计税条件的手表共计62块,累计偷逃应缴税款415918元。2014年12月,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2万元。
法律小贴士
消费者如何防范海外代购的风险?
虽然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之后,消费者从法理上可以进行维权,但是实务中这类维权案件凤毛麟角,关键在于此类维权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在海外代购中做好防范比起事后维权更为重要。
•审查代购者资质
最好选择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对于私人开建的代购网站,要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
•选择可靠支付方式
尽量选择担保支付,在收到商品并查验之后再确认支付。
•注重保存证据
在网上下订单时最好以文本形式进行,并保存好电子证据,要求代购者提供购物凭证、收银单据、出售商家的联系电话、地址等,并保留邮寄凭证,以备查询。
以案说法
1、什么是海外代购?
海外代购的基本运作方式:实际购买者委托代购者购买指定的外国商品,代购者在得到订单之后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国外购买指定的商品,然后再送达给消费者的一个过程。一方面实际购买者与代购者之间形成有偿委托合同,即实际购买者委托代购者购买商品,实际购买者向代购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委托费用。另一方面代购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因为在实际中,代购者基本上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经营者订立商品买卖合同的。
【海外代购的种类】
网站代购:商品通过邮寄进境,利用了我国海关给予的个人邮寄物品的税收优惠。
个人代购:利用了我国海关给予的进境个人能够携带一定限值内的个人用品和馈赠亲友的礼品的关税优惠。
如果代购者依法缴纳了海关税或者代购的物品本身属于免税的,那么代购就是合法的。如果应缴却没有依法缴纳海关税,利用了我国海关给予“物品”的税收优惠,将“商品”乔装成“物品”,逃避了应当缴纳的税款,则属于一种危害国家税收的避税行为。
2、海外代购的风险
实际购买者的风险主要包括了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等,其中最主要的属产品质量问题。如案例A中刘女士通过海外代购入手的LV手提包,因为无法在国内专柜进行验货,难以确认是否属于正品。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如今海外代购中存在大量的假货,消费者一旦遭遇假货维权困难。
代购者的风险主要包括了刑事风险、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以及民事赔偿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刑事风险。如案例B中刘某因为代购手表最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获刑。因为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分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对于旅客携带的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并有价值限制;而货物具有牟利性,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海关总署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如果超过5000元,须对超出部分缴纳税款。按照《刑法》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门槛”在于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偷逃税款5万元以下的走私行为,处行政罚款等处罚,但是超过5万元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均构成走私罪。本案中,刘某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直接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手表,没有缴纳相应的关税,数额较大,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3、遭遇质量问题,实际购买者如何维权?
由于海外代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极可能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当发生纠纷时,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一般来讲,实务中实际购买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有偿委托合同可以适用我国的《合同法》,代购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实际购买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实际购买者该如何维权呢?
(1)向代购者维权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实际购买者有证据证明代购者存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的话,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如案例A中,如果刘女士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代购者所作出的关于“支持国内专柜验货”的承诺属于虚假承诺,在国内根本无法进行专柜验货的话,根据《合同法》第54条关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可以要求撤销委托合同。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实际购买者能够证明代购者存在过错的,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向经营者维权
如果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只是属于质量瑕疵的话,实际购买者可以通过消费合同关系进行维权。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代购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经营者订立合同的,当经营者对实际购买者不履行义务时,代购者应当向实际购买者披露经营者,实际购买者因此可以行使代购者对经营者的权利。简单来讲就是当经营者不履行合同义务如产品“三包”义务的,代购者应该告知实际购买者经营者的具体信息,由实际购买者向经营者行使合同权利,如要求经营者根据合同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等。
如果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属于产品缺陷,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实际购买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实际购买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追究产品责任,所谓产品责任就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一旦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厂商或销售商进行赔偿。
(3)向网络交易平台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