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是“家务事” 妇女遇到要维权
时间:2015-03-31
来源:南方法治报
一年一度的“三八”妇女节又要到了,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年3月4日,最高院等四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通报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相关情况;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也提到,国家正在制定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有望今年8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提交审议,这都为一部分饱受家暴之苦的妇女们送上了一份实实在在的法律大礼包。那么家庭暴力分为哪些种类?面对家暴时,妇女们又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A 身体暴力——婚姻不能承受之重
2014年9月,从化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邝某(女)与王某于2004年2月相识恋爱,并于2004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邝某称,婚后王某与她经常发生争执,并多次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其大腿、头部多处受伤。尤其是2014年7月20日上午,双方发生口角,王某将邝某暴打至全身淤青。双方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邝某与王某离婚,且王某需赔偿邝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同时,邝某向法院提交了王某对其进行殴打的证据。王某辩称,其并未殴打邝某,双方只是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而导致肢体上的轻微碰撞,并未对邝某造成伤害。
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相识,8月即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在长达10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且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9年、2014年双方两次发生较大规模争执,对于后次争执,原告曾向从化市城内派出所报警。加上被告愿意离婚,足见双方矛盾较深,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同时,王某在与邝某争执的过程中有暴力倾向,造成邝某身心受创,结合邝某所受到的伤害后果以及被告的经济状况,要求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邝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B 冷暴力——婚姻不能承受之轻
2014年,一位年轻女子张某冒雨从广州市区坐车领着孩子到从化法院起诉离婚。张某称,刚结婚的时候,她和老公杨某关系还行,可是生了孩子后,两人经常争执,为此,她带着孩子离开了夫家,在广州租了房子,一个人边带孩子边上班。杨某平时对她们的生活不管不问,几乎不打电话回家,即使张某因家事给杨某打电话,杨某的语气也非常冷淡和疏远,并且从来没有帮忙带孩子。知道冷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之后,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得知张某起诉离婚后,杨某明确表示不会离婚,并辩称不打电话回家是怕和张某吵架,并不是不想关心家庭。
从化法院法官了解到,张某为了杨某,从东北的家乡来到了从化山区农村,环境陌生、语言不通,生活的艰辛让张某逐渐对杨某失去了信任和理解,杨某也失去耐心,致使夫妻关系陷入了僵局,但双方感情仍然有挽回的余地。最后,经法官庭外调解,杨某向张某立下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对张某像最初那么好,不会不管不问,会更有责任心,给妻子与孩子应有的安全感。最后,女方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家暴维权三部曲
除了身体暴力和冷暴力,家暴还包括经济暴力和性暴力,其中经济暴力指的是夫妻一方强制控制受害者的金钱和财务用来自我享受;
性暴力指的是夫妻一方违背另一方意愿的性接触,是一种极其隐蔽的表现形式。如果遇到以上几种情况的家暴,妇女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1、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便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家暴案件中,受害人要及时、全面地固定和收集证据。比如:加害人使用的木棍等工具、公安机关制作的报警记录及询问笔录、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法医学活体鉴定书、知情子女的证人证言、加害人的悔过、保证书等。
2、应该充分运用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赋予了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行为造成损害而申请行为保全的权利。根据该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家暴案件的受害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切实保证自身人身安全。
3、可综合运用多种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若受害人需解除婚姻关系,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加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受害人想维护自身权益,则可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申请提起侵权纠纷,向加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可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