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 请拿起法律武器!
时间:2015-01-13
来源:南方法治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家庭暴力的问题再一次引起广泛关注。据统计,2013~2014年,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1574件,其中原告诉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自己有被打、虐待经历的案件高达九成,但明确因为家暴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数量却不多,约占20%,而最终经法院认定为家暴,判决被告赔偿的仅有零星几件。
案例 1 丈夫诉妻子虐待成性要求离婚
老黄(化名)与妻子于1983年在广州市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老黄表示,二人虽然结婚多年,但家庭非常不和睦,妻子时刻猜疑他,双方渐渐产生很多误会,矛盾日益增多,脾气暴躁的妻子还经常对他动手,不仅如此,她还经常煽动儿子打老爸,因此老黄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但妻子对老黄的说法和证据都不予确认,坚持认为这是双方的小争吵,可以通过沟通解决,因此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老黄主张与妻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反映实际致害人的情况,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也无法证实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原、被告陈述,可见双方之间的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且双方已有多年的婚姻基础,只要双方日后遇事多沟通商量,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最后判决不准予离婚。
案例 2 丈夫实施家暴被判刑致离婚
小林(化名)与丈夫在2004年喜结良缘,可是婚后二人相处并不和谐,丈夫经常出手殴打小林。2012年11月,丈夫竟然重手打伤小林,被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自那次后小林身心受创,最终选择到法院起诉离婚。
丈夫在庭审中也承认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双方对损害赔偿的数额也一直确认为50万元。法院认为,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有被告写给原告的信件、双方所签协议以及被告被刑事处理等证据证明,故最终判决准予离婚,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
案例 3 妻子遇家暴向法院申请禁止令
小欣(化名)与丈夫在2011年登记结婚,但一年后双方便产生激烈的矛盾甚至肢体冲突。首先丈夫到小欣家肆意谩骂,期间还抢夺了小欣的手机并打电话威胁小欣的朋友、家人说“如果再打电话给申请人,就杀人全家”。谩骂期间还打烂了家中的茶壶、茶杯等物品,用水果刀追砍小欣,随后动手打伤她,致使她左眼受伤逢了3针,嘴脸、左手左腿受伤,但当天小欣由于害怕及想尽快到医院治疗没有报警。几个月后,小欣发现丈夫与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后,丈夫就开始经常长时间对其谩骂,继续短信威胁称要杀害小欣及其家人,期间不断打砸东西及打小欣,她也曾多次报警。
后来小欣也尝试和平解决问题,并约丈夫面谈,但丈夫坐下来不到10分钟就动手抢手机和打人,小欣要在他人的帮助下才能离开并报警。丈夫如此恶劣的行为均有多张报警回执、公安机关出具的调解书、协议书、保证书、手机短信、照片等证实,因此小欣提出要求法院裁定保护其人身安全。
法院认为小欣的申请符合法定要求,最终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家人;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居住区200米范围内活动。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难认定“冷暴力”更难认定
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确实难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上述规定中的“持续性、经常性”没有进一步明确的指引,因此在实践中往往认定的数量寥寥无几。
但普遍认为,双方因家庭暴力纠纷通过报警处理,且公安部门也做出一方承担主要过错的认定,并且被有关鉴定机构认定造成被施暴方具有一定严重的人身、精神损害,而且这种施暴行为是在一段时期内经常发生的,才有可能被认定施暴方实施家庭暴力,至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提及的“冷暴力”则更难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其作出一定行为。去年,越秀区法院便发出第一张法院禁止令,其中禁止的内容就是家暴行为。
目前,法院在何种情况下才可出具禁止令裁定的细化规定尚未出台,只有上述法条予以规定,因此,申请人的要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出具禁止令有紧迫的需要,法院才会依法出具相关裁定。
法律小贴士
1 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
受害方可以搜集报警证明、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施暴的录音录像、相关证人证言、损害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
2 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家庭暴力行为一经认定,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便很可能获得支持。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受害方提出的诉求、受损程度,施暴方对其行为的态度、认识等因素综合判定赔偿金额。
3 家庭暴力的认定是否影响财产分配及抚养权的问题
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在财产分配时照顾无过错方是法律原则,因此实施家庭暴力会对财产分配造成影响。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是否不宜携带抚养小孩,但法官在考虑该问题时会综合各种因素,以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因此在这个层面上,家庭暴力会对抚养权的判决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