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顺道买菜被撞身亡获认定工伤
时间:2015-01-13
系新工伤保险司法解释实施后广东首宗审结案件
来源: 南方法治报
下班途中顺路买菜,突遇横祸被撞身亡算工伤!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不服劳动行政确认上诉案件,以工人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伤死亡为由,确认人社局认定工伤正确,驳回企业的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自9月1日实施《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广东省审结的首宗“下班回家顺道买菜认定工伤”案。
案件 员工下班路上突遇车祸身亡
死者莫先生生前是南海西樵一花木场员工。2014年1月9日,莫先生在花木场的安排下,到南海中学进行浇花除草工作。当日下午下班后,莫先生离开南海中学到菜场买菜。约17时18分,莫先生骑自行车途经西樵镇环山大道迎喜酒楼对开路段,被一辆客车撞倒,造成头部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莫先生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14年3月20日,莫先生的哥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海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南海人社局受理调查后,于同年5月22日认定莫先生的死亡属于工伤。
这对没有帮莫先生购买社保的花木场而言,无疑是个重磅炸弹。因为只要认定莫先生的事故属工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花木场就得全额承担莫先生的工伤赔偿。
“事发当天,莫先生与工友一同到大坑市场买完菜后,独自绕道到山边蓄水湖一带捡矿泉水瓶,就在此途中遭遇的事故”,2014年8月20日,花木场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认为莫先生已离开回家线路而且是为了办私事,请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
审理 买菜属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花木场主张莫先生下班买完菜后去办私事,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遂驳回了花木场的请求。
花木场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称,事故发生地并非下班必经路线,而且当时正在封路维修,这足以证明莫先生是为了增加收入,私自去捡废品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南海人社局辩称,在认定工伤之前,曾派工作人员亲自到事故地点查看,并制作了下班路线图,认定事故属于工伤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一审判决。
而被列作第三人的莫先生的哥哥则表示,在事故现场只看到了弟弟留下的菜和鱼,并没有矿泉水瓶,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请求维持。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死者莫先生是在买菜后返回单位宿舍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而死亡,但仍属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而与莫先生一同下班的工友在事发后不久向南海人社局所作的两次陈述与花木场提交的在事发4个月后作的陈述相互矛盾,鉴于证人系上诉人的员工,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其最后所作的证言证明效力较低。因此,原审认定并无不当,遂终审驳回了花木场的请求,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证人证言无法证明死者下班绕道办私事
本案审判长郭赟介绍,由于各方当事人对于“下班后买菜然后发生交通事故”这一情况没有异议,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死者买完菜后是否存在私自捡废品的情形。
郭赟介绍,根据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以下4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南海人社局在事故发生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先后两次向莫先生生前工友调查的结果显示,工友与莫先生一同下班买完菜后,二人分开了,工友从小路回单位宿舍,而莫先生则走了环山大道回单位,这两次证言均没有显示莫先生买完菜后还要去捡废品。直到花木场提交的该工友于2014年4月3日(事故发生4个月左右)出具的证言,才提到听莫先生说要去山边蓄水湖一带捡矿泉水瓶的情况,与之前的陈述相矛盾。由于后面的证言离事故发生时间较远,且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上诉人提供,证明力明显弱于前者,因此无法采纳上诉人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