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投保人无责任保险公司也要赔
时间:2014-12-04
来源:南方法治报
日前,韶关市浈江区法院向媒体通报,该区某公司的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无责任,然而某保险公司竟然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日前,该院一审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公司保险金63489元。
案情 保险公司因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拒赔
2014年1月7日,原告某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货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76500元的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别,保险期限1年。3月21日上午,原告某公司的货车与梁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在翁源县境内发生碰撞,造成货车搭乘者陈某死亡,梁某、易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通知被告,被告派员到现场进行了查勘,但认为原告的车无责任,便未核定损失,于是原告委托某价格评估公司作了车物损失鉴定,货车的损失总价为55932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拖车、评估等费用共计7557元。原告在要求梁某赔偿并确定其无能力赔偿后,找到被告索赔,被告则以原告无责任拒绝赔偿。原告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被保险人有权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被保险人投保的目的在于转嫁风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能够获得补偿,并且能够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因此本案中作为被保险人的原告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起诉保险公司,就其未获赔偿的部分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提出原告的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原告车辆损失应由有责方赔偿,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