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婚财产分割有学问
时间:2014-11-03
来源:南方法治报
近年来,涉及婚姻官司财产纠纷案件多有发生,婚姻一旦破裂,财产分割便成为了男女双方争议的焦点。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结合近期典型涉婚财产分割案件,从婚前彩礼、婚后房产、共同债务3个方面做出解析。
【彩礼】婚事未果,婚前彩礼应返还
案例:谈婚不成,能否要回金饰?
年过五旬的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4岁的马女士。2人相识不久,王某就为马女士购买了价值1.4万元的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和衣物。事后,马女士提出将王某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否则婚事无从谈起。
深感结婚无望的王某将马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价值6800元的金戒指、金耳环和金项链。
马女士则认为,金戒指、金耳环和金项链是她和王某共同生活时一起购买的,购买时她也出资4500元。马女士还称,在她与王某生活期间,王某偷走了购买发票和金项链,金戒指和金耳环已被变卖,因而无法返还。
判决:女方须返还金饰或等额赔偿
经法院查明,王某以结婚为目的,为马女士购买了金戒指、金耳环和金项链,有购买发票及证人证言。马女士称,王某偷窃购买发票和金项链,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法院判决马女士返还王某金戒指、金耳环和金项链,逾期不还则按相应的价值予以赔偿。
法官:符合3种情况则支持返还彩礼
法官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几种情形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院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本案中,王某以结婚为目的给马女士购买金饰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马女士收取的彩礼应予以退还。
【房产】
婚后房产分割与出资和房产登记有关
案例:一方父母赠与的房产该不该分割?
2011年5月,杨女士和丁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感情破裂,于2012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事后,杨女士将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一套价值22万元的房产。对此,丁某称,该房产事实上是其父出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其名下,应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判决: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不需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争议房产是丁某的父亲出资购买的,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出卖人支付了购房款。该房屋登记在丁某的名下,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013年底,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诉求。
法官:满足2个条件则不属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房产是由其中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据此,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如上判决。
【债务】
一方借款买房也算共同债务
案例:离婚时,债务如何分摊?
2013年5月,家住乌鲁木齐市的苏女士将王某诉至法院。苏女士说:“2011年5月,我与王某登记结婚。由于婚后纠纷不断,导致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请求法院解除我与王某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王某偿还向我借的50万元。”
“我与苏女士均系再婚,婚后我母亲将玉石店交由我经营。但苏女士常发脾气说要离婚,到店里砸东西骂人,还将3块玉石藏起来,我婚前的车也在苏女士处。”王某称,其向苏女士借的40万元均用于做生意,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另取走苏女士的10万元,也是用于做生意,并不是借款。
判决:男方偿还女方40万18万债务平摊
法院经审理查明,苏女士和王某结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45万元。
购买该房屋时,王某曾借款18万元。因王某做生意急需用钱,将苏女士婚前的一套房产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40万元。因生意不好,到还款日未能及时还款,该房屋用于还银行贷款,王某写下了向苏女士借款40万元的借条。
近日,法院判决苏女士和王某离婚;判决苏女士和王某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归苏女士所有,苏女士给付王某折价款的一半;王某偿还向苏女士的借款40万元;王某的18万元借款,双方各承担一半即9万元。
法官:写了借条应还款,共同债务则须同担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苏女士提出王某偿还50万元的借款请求,其中40万元有借条,王某应当偿还。在购买夫妻共同房屋时,王某借款18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和苏女士各承担一半。 (法日)
相关法律链接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