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解决纠纷机制不完善交通事故理赔问题多
时间:2014-11-03
来源:南方法治报
许多驾车的市民都曾遇到这样的问题,每年为自己的爱车花了不少钱投保,但出现交通事故纠纷时,却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是消极不作为。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仍然因为保险公司的许多“疑难杂症”,最终得不到调解。对此,记者采访了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的法官,了解关于保险公司理赔义务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 不主动履行理赔义务 保险公司被告上法院
今年3月28日10时左右,戴某驾驶着广州市白云区某运输车队的粤A1××××轻型厢式货车在106国道上,因为变更车道,戴某的车子与伍某驾驶的粤AC××××大客车发生碰撞,所幸事故中并无人受伤。事故造成伍某粤AC××××号大客车损坏。交警到场后,认定戴某负全部责任,伍某没有责任。
伍某的大客车各项修理及更换项目认定总价值为5160元。然而,事故发生后,司机戴某及该车车主、广州市白云区某运输车队都未向伍某或其公司支付过任何费用。
戴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其中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该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的部分再由司机戴某及该车车主,即由广州市白云区某运输车队一方承担。
本案在开庭审理时,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经法院传票的传唤,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粤AC××××号大客车维修费2000元及此案的受理费。
现象 处理交通事故理赔 保险公司问题多
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294件,同比增长18.6%。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被列为被告参与诉讼的案件比例高达80%。据经办法官介绍,此类案件的审理与上文中案例一样,往往都反映出一定的问题,比如:保险公司自身解决纠纷的机制不完善,导致事故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理赔。
问题一 介入不及时,理赔手续繁琐
据法官介绍,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采取消极理赔的做法。
比如:对交通事故现场未能进行及时勘验、定损,导致损失的核定不及时;在造成人员伤害的情况下,主动垫付抢救费的情况较少,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
其次,对于被保险人的理赔设置障碍,理赔手续繁琐,对于经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公司仍要求当事人出具各类票据及证据原件等,导致损失较少的当事人权衡利弊后往往选择放弃理赔。
问题二 消极应诉,出庭率不到70%
在涉及到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纠纷中,法官提到,大部分的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般均无调解授权,或者调解授权的调解数额过低,调解方案报批手续繁琐,为了避免麻烦,很多代理人宁愿选择判决,调解率因此不到20%。保险公司内部有严格的稽查和外部审计制度,为了规避风险,保险公司代理人宁愿选择判决方式结案。并且,一些保险公司所制定的许多赔偿项目的赔付标准远低于法院适用的标准,影响代理人的调解权限。
其次,法官介绍,部分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出庭前对案件事实不了解,理赔数额未经核定,在诉讼中只是简单地否定对方的请求和证据,并未就其答辩意见举出确凿证据。
法官建议 保险公司应尽快完善机制积极履行理赔义务
针对保险公司自身解决纠纷的机制不完善,导致事故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理赔的这些问题,白云区法院的法官给出以下建议:
建议一 提前介入交通事故案件
积极主动履行理赔义务在接到客户的报案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参与事故现场勘验、定损,根据赔偿范围垫付抢救费用,并及时将理赔程序向事故当事人进行详细说明,引导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并且,保险公司应该尽量简化理赔的手续、缩短理赔周期,在合理范围内及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减少进入诉讼阶段的案件的数量。
法官建议,保险行业协会可依据保险纠纷案件类型以及案件涉及赔偿数额等标准制定相应规范,促进保险机构明确调解权限的范围,以便保险机构依法、及时、正当行使调解权。保险公司内部应着力简化案件调解的审批程序,以便案件调解方案的快速审批。
保险公司如在受害人诉至法院前与其达成调解协议的,如有需要可向法院就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而对于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保险公司认为可以调解的,可以通知当事人直接去保险公司理赔。
建议二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应诉事宜
法官建议,针对保险公司理赔义务的问题,可以由保险业协会汇集各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调解及应诉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联系方式,统一公布或者直接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形式向法院提交,以便法院及时与相关负责人员联系。
并且,保险公司代理人应事先核算各项赔偿项目,对理赔金额做到心中有数,在出庭前详细了解案件事实,提出明确的答辩意见并准备好相关证据;对于确实无法到庭应诉的,应当提交答辩意见,以便法院审查。
建议三 统一保险公司与法院适用的赔偿标准
针对保险公司赔偿标准与法院认定的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法官建议,可在保监会主持下,由各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行业协会与法院进行沟通,使保险公司内部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法院适用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相对统一。
■ 法官支招
为了更好的在理赔时获得相应的赔偿,法官向车主们给出了以下建议:当事人在投保或者办理车辆的保险业务时,首先是选择规范的保险公司以及适合自身情况的保险业务;其次是注意核实保险公司员工身份,妥善签订保险合同,避免签订合同时疏忽某些重要条款而造成纠纷;三是对于投保单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填写,对保险公司的询问应如实告知,以免自食苦果。若遇到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理赔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保存证据,随后依据法律程序起诉至法院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