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是义务,莫让父母晚年掉眼泪
时间:2014-10-09
来源:南方法治报
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自古以来,赡养、照顾父母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我国《婚姻法》第21条也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从2009年至2014年上半年,广州市花都法院共受理赡养费纠纷及赡养纠纷案件15件。其中,胜诉9件,调解1件,撤诉5件。15件案件中,大多都是丧夫老母亲身患病痛却无人照顾,身边子女不给赡养费的纠纷。
案例 1 养儿防老?养儿未必防老!
常言道,养儿防老,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养儿也未必防老。花都法院就曾受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
原告冯某某年满74岁,已丧失劳动能力,患有颈椎等疾病,丈夫已去世,共生育了5个女儿、一个儿子,其中一个女儿已自小送给他人养育,其余4个女儿分别为温某珍、温某虾、温某芬、温某玉和儿子温某明。邱某英是温某明的配偶。儿子温某明经营生意,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购有商铺。冯某某提出与温某明一同居住生活,自2003年起温某明没有向其支付赡养费,冯某某于2008年7月搬离该房屋后,温某明仍未向其支付赡养费。自2008年11月起,冯某某便与温某虾一起共同生活,之前轮流居住在其他女儿处。
花都法院最后判决,因温某明确认自2008年7月起未向母亲支付赡养费,故要求温某明向冯某某承担每月500元的赡养费。
案例 2 老人有退休金,是否就能不付赡养费?
夏某欢与曾某智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儿子阿洪、阿铭、阿海和女儿阿丽,后夏某欢与曾某智离婚。位于惠州市的某房屋(含柴房)归曾某智所有,位于花都区新华镇的8间柴房,以及米钻机、空调等家用电器归夏某欢所有。夏某欢与曾某智离婚后,夏某欢因病医治无效而去世。
曾某智是退休人士,每月退休金约2200元,享受公费医疗,因其长期患病,单靠退休金收入已不能维持其生活及治病所需。据了解,曾某智于2001年与女婿刘某东(阿丽之夫)联名共同购买了位于花都区新华街的某房屋,并随阿丽在该房屋居住,生活亦由阿丽照料。曾某智反映阿丽与阿铭均有尽赡养义务,而阿洪、阿海则没有尽赡养义务。
花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智虽有退休工资收入及享受公费医疗,但其收入未能解决其生活及治病所需。最后判决,不直接赡养及照顾原告的阿洪、阿海、阿铭,应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500元,阿丽以直接照顾原告起居饮食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可免除其支付赡养费的责任。
案例 3 赡养是义务,不能因农村习俗而免除
徐某桂与梁某祯婚后生育5个子女即梁某枱、梁某校、梁某林,第三人梁某娟、梁某云。但梁某祯早已于1967年去世,之后徐某桂于2009年6月因中风住院,出院后偏瘫,现在生活不能自理。
徐某桂在2009年6月因中风住院的70多天里,二儿子梁某校、三儿子梁某林两人不肯照顾他,只有大儿子梁某枱及两个女儿轮番照顾。出院后,由于其中风偏瘫,生活不能自理,24小时都要人护理,经村干部的调解,几个子女同意请了一个护工护理,1500元一个月,由几个子女分担,但到头来只有大儿子及两个女儿出钱,二儿子及三儿子不肯出钱,他们的妻子还与徐某桂争执吵闹,致使护工辞工。自那时起一直到现在都是大儿子梁某枱照顾原告。为此,徐某桂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儿子轮番照顾,共同负担赡养费每月1000元。但由于农村风俗习惯,老人由儿子赡养,故老人并未起诉两个女儿。
花都法院认为,徐某桂不应以农村习俗来否决两个女儿的赡养义务,故判决被告梁某枱、梁某校、梁某林,第三人梁某娟、梁某云以两个月为限轮番赡养原告徐某桂,并且每月1日前向原告徐某桂各支付赡养费200元。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
子女不支付赡养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赡养人兄弟姐妹多,众人互相推脱赡养责任,最终导致老人无人照料或照料不周;二是老人年老体弱多病,大多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自理,治病需要较大开支,子女便对其产生嫌弃之感,不愿意照料及赡养;三是子女认为老人个人已有足够的经济来源,无需子女赡养;四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感情不和,导致赡养人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要求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3款明确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