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诈伤 企业也须防“碰瓷”
时间:2014-10-09
来源:南方法治报
目前很多案例都提醒员工受工伤后公司不肯理赔应如何应对,但若是企业遭到员工恶意工伤“碰瓷”又该怎么办?另外,有的公司没有帮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发生意外后却让员工配合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 1 弄伤脚趾再应聘 向老板索“工伤赔偿”
杜某与寿某合谋并制造寿某脚趾伤势后,先由寿某于2012年12月21日应聘至某机械厂打工并通过“碰瓷”诈伤,再由杜某冒充寿某亲戚向公司老板张某索要工伤赔偿,于2012年12月26日骗得10000元(人民币,下同)。其后杜某又多次采用上述方法索取“工伤赔偿”,前后共计49200元,其中向上海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康某索要的20000元,因康某报警而未得逞。那么杜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以案说法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判断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一、其行为是否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二、其骗取的财物数额是否符合数额较大的要求。
1、是否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杜某的行为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2、如何判断诈骗的数额?
在本案中,杜某多次采用相同方法索取“工伤赔偿”共计49200元,其中向上海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康某索要的20000元,因康某报警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杜某诈骗既遂的292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诈骗未遂的20000元也属于诈骗数额较大的范畴。
3、如何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又根据《解释》第6条的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本案中杜某诈骗既遂的29200元与诈骗未遂的20000元都属于诈骗数额较大的范畴,属于同一量刑幅度,因此应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如何防范工伤诈骗?
•规范用工,严格进人
规范岗前体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调查一下该人有没有前科案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工伤保险,避免产生因没有办理工伤保险而承担工伤待遇费用的情况发生。•规范管理,加强防范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的同时,派专人在事发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调查取证、取得第一手资料。对一些可疑的工伤事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反映。•及时处理,依法办事及时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是否属工伤的认定,医疗终结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只有有效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如果对方亲属纠集他人用打、砸、抢、威胁等手段影响工作运作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寻求帮助,不能急于私了。
案例 2 公司没买工伤保险要求员工冒名骗保
2013年4月,易某与某水箱制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工作中被重物砸伤,由于易某还在试用期,公司没有给易某办理工伤保险。
公司在送易某入院时要求易某冒名顶替公司一名已办理工伤保险的李某,并告诉易某,这样对公司和他本人都有好处,易某同意了公司的安排。后来易某被发现冒名顶替,社保中心经调查发现其冒名顶替住院的真相。那么该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易某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以案说法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参保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相关保险公司领取工伤保险金。用人单位只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才能在劳动者工伤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报销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承担因工伤发生的费用。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需承担的责任
如果易某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被确认为工伤的话,易某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易某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却没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致使发生工伤后不能向有关部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支付易某应得的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
此外,根据规定,工伤人员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易某受伤之后,公司应当按照易某原工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公司没有为还在试用期的易某办理工伤保险,在易某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冒名顶替、骗取工伤保险的做法,如是在已经报销费用之后再被发现,则不仅要承担易某的全部工伤费用,还要面临行政部门的高额罚款,甚至面临刑罚,极可能构成诈骗罪。
律师建议 劳动者遭遇工伤如何维权?
•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如所在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不同的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知多D 关于工伤认定相关法定要件的理解问题
1 “职工”应当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2 “工作原因”应当包括因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从单位安排等与工作存在直接关系的事项。
3 “上下班途中”应包括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
4 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期限”可因不归责于申请人的正当事由中止或者中断。
5 职工的旁系近亲属在职工因工伤死亡且无直系亲属时,具有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