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除员工 须负举证责任
时间:2014-10-09
来源:南方法治报
在公司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期间,公司能否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负哪些举证责任?此前,广州花都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某树脂有限公司诉告员工郭某,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属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判令其支付郭某经济补偿8364元。
案情 劳动合同期内被公司以打架为由开除
2010年3月4日,郭某入职某树脂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保安,月平均工资2788元。工作期间,原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从2010年3月4日至2013年3月4日,为期3年。由于公司计划于2012年10月15日之后将安保工作外包,导致被告的工作岗位需要调整。2012年10月10日,郭某与朋友在外饮酒后返回公司,准备找公司领导理论岗位调整一事,但被公司仓管课课长赵某阻拦,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但冲突并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随后,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以郭某违反公司规定在公司打架斗殴为由将郭某开除。郭某不服原告开除的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8364元,并驳回了郭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司在收到该裁决15日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但公司对该裁决不服,遂将郭某告上法院。
审判 辞退员工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在本案件中,公司辞退郭某,需要对郭某实施了达到辞退条件的行为这一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从公司现有提供的证据来看,以公司内部员工的陈述为主,而员工与企业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害关系。郭某坚称系赵某先踢了其一脚,从而导致冲突发生。从冲突的结果来看,并未造成公司员工或财产方面的实际损失,而公司对郭某平时的工作表现也表示认可,只是郭某对岗位调整尚存在不理解,希望与管理层沟通。尽管郭某饮酒不妥,但是,用人单位开除被告应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及制度依据,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考虑能否以其他方式予以惩戒,而公司仍坚持开除被告,则公司应证明被告所犯错误足以被开除。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辞退郭某的依据不足,法院确认原告辞退被告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郭某经济补偿8364元。
法官说法 无法举证属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辞退或是开除,作为对员工最为严厉的处罚方式,用人单位动用该处罚方式应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及制度依据,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考虑能否以其他方式予以惩戒,而企业仍坚持开除员工,则企业应证明:非开除不足以处罚其所犯之错,否则,用工方须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