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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劳燕分飞,别把孩子当武器

时间:2014-10-09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463 次

 

子女探视问题遭遇形形色色执行难

来源: 南方法治报

 

“离婚了,别再来找我”,这一句夫妻离婚后的告别对白,在孩子那里却转换成了“父母离婚了,谁能来看望我?”发自孩子内心的爱的渴望令人心酸。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增高,由探视权执行难引发的纠纷亦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和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亟待引起关注。

案例1 探视仅是视,不能带走?

张某(男)与邓某(女)曾是夫妻。2013年7月,两人调解离婚时仅约定了一人抚养一个孩子,但没有约定探视孩子的方式和时间。邓某因多次要求探视由张某抚养的儿子均被张某拒绝,遂诉至韶关市曲江区法院。张某认为其没有错,探视仅是视,不能带走。后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约定:邓某及其父母每月可以探视由张某抚养的儿子一次;孩子寒假、暑假期间邓某均可接其回家居住,时间分别为7天、3天。

案例2 你告知孩子离婚原因,我就不让你探!

张某与黄某原是夫妻,离婚时孩子判归张某抚养。后张某认为黄某在探视小孩的过程中,将两人离婚矛盾的原因告知小孩,从此,张某不让黄某探视小孩,黄某无奈诉至韶关市曲江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黄某的探视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从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该院判决黄某每月探视小孩两次,张某必须给予协助。

法官说法 探视权最好以执行和解方式处理

执行这两宗探望权案件的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执行法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探视权以执行和解方式处理为最佳方式。因为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视权的行使方式,而法院的执行目的是在符合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保障权利人实现探视权,并能适时地进行监督,从而获得较好的执行效果。执行方式应当以说服教育为主,尽量避免强制执行。因为探视权问题比较特殊,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可能伤及子女尤其是弱小子女幼小的心灵,要尽量淡化强制色彩,以免对其一生造成不良影响。毕竟探视权的实现是探视人与被探视人情感交流的过程,只是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而非物质上权益。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不宜采取探视权人探望子女时,执行人员在旁边观看的做法,这样会给孩子造成被监视的感觉,也不宜将孩子带到法院给探视权人探望。为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必须解决好探视权的正确行使问题。因此,执行法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探视权以执行和解方式处理为最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