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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在交强险中优先受偿?

时间:2014-08-12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15939 次

来源:南方法治报

 

众所周知,交强险是强制性责任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车主可根据自身需求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如果车主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为两个险种在承保理赔范围上有交叉,且交强险有其特定承保事项(如精神损害赔偿),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当如何主张理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在交强险中优先受偿,从而减轻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更好地保障第三人的权益呢?

案情 伤者要求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3年1月,钟某驾驶货车实施左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局部损坏及刘某受伤的损害结果。交警认定钟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刘某被送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肠破裂属八级伤残,多根肋骨骨折,属十级伤残。刘某主张各项损失为医疗费60047.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8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73941元、误工费24029.88元、护理费1632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303118.05元,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受偿。

以案说法

1、关于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两个合同赔偿顺序的问题

本案中,肇事货车车主即侵权人钟某于2012年3月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保险责任期间。钟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人身损害的结果,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侵权人钟某需要承担的是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全部责任。 

因为钟某额外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那么被侵权人刘某可以依法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其赔偿。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第四条约定“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因此本案中两份保险合同的赔偿顺序是交强险合同赔偿在先,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再由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按照约定赔偿。

2、关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具体内容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的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包括: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包括: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在不考虑赔偿限额的前提下,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涉及的项目如下: 

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为医疗费60047.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80元、营养费3000元,共计67127.17元; 

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为护理费16320元、误工费24029.88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739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235290.88元。

3、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问题

(1)赔偿顺序不同,法律效果不一 

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内容,但是在第三者责任险中并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问题关系能否最大限度地弥补被侵权者的损失。 

本案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共计235290.88元。如果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优先在交强险中受偿的话,因钟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侵权人110000元,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部分的残疾赔偿金,剩余的残疾赔偿金125290.88元可以在第三者责任险中索赔。如果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优先在交强险中受偿的话,那么本案中的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将无法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进行索赔。 

(2)精神损害优先受偿的法理及法律依据 

法理依据:首先,在交强险合同条款中,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都没有规定交强险中应赔偿项目的赔偿顺序,那么被保险人依合同约定要求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法有据。其次,交强险合同和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当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因条款内容理解发生争议时,依照《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而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要求优先赔付。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由请求人自己选择。请求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因此,请求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

律师建议

被保险人应主动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优先受偿

1、根据上述法律依据,被保险人应该主动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优先受偿的请求,否则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该规定,实务中也存在当事人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在交强险中优先受偿的请求,法院按照各项诉讼请求在总的诉讼请求中所占的比例予以赔偿的司法判决。 

2、实务中一些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往往存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常常引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其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免赔的抗辩。事实上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包括死亡伤残、医药费用以及财产损失三大类责任限额,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指“财产损失”而言,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不属于“财产损失”,仍在赔偿之列,被侵权人应积极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