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华法院网! 今天是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法治,崇尚文明。积极配合创文创卫,助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广东省县级文明城市

遭遇变相降薪解雇劳动者维权须及时

时间:2014-07-07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3871 次

来源:南方法治报

 

清洁工被调到车间做数控车工?部门主管参加竞聘反而被降职?遭遇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的不合理调整,劳动者要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 1

用人单位通过调岗变相辞退员工

2000年,张某兰入职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某电器机械厂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张某兰在这个岗位不知不觉便过了11年,但她万万没有想到,电器厂竟突然将她调到车间做数控车工。 

面对调动,张某兰很是费解,因为她并没怎么读过书,对机械操作完全不懂。而且张某兰当时已47岁,长期从事清洁工作使她双手变得粗糙,且手指已不怎么灵活,就算让她去学,她也难以完成数控车工的工作。因此,张某兰没有同意电器厂的调动,并没有再回电器厂上班。电器厂随后解除与张某兰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兰认为电器厂是故意刁难自己,找借口“炒”掉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器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兰自入职电器厂后一直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后电器厂单方将张某兰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数控车工,且两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内容、性质均发生重大变化。法院认为,张某兰以用人单位没有按原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该电器厂向张某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073.37元。

案例 2

用人单位通过竞岗降低员工薪酬

何某原是广州某保险公司综合管理部单证主管,根据公司制度,她的工作岗位属于管理岗,享受管理岗相应待遇和薪酬。2012年10月,保险公司开展主管岗位人员公开竞聘工作,公司要求各部门主管岗位人员必须参加此次竞聘。 

由于公司提供竞聘的岗位只有文秘岗主管和行政岗主管,因此何某在报名参加时在《竞聘报名表》中选择服从调剂。同年11月,保险公司下发通知,免去何某综合管理部单证管理岗主管的职务,并将何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客户服务中心保单服务岗,而该岗位属于操作岗,并非管理岗,且薪酬比之前管理岗位有所降低。 

收到通知后,何某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上班,保险公司据此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何某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2404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通过竞岗方式对职员岗位进行调整时,并没有事先告知职员竞岗可能导致薪酬减少。 

何某虽在《竞聘报名表》上确认接受岗位调剂,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竞岗后有可能降低薪酬的后果告知何某,保险公司的调岗行为缺乏合法依据。故法院支持何某诉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何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2404元。

■律师说法

单方调动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宇星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能够对其员工工作岗位及内容进行调整。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其调整应具备充分合理性。同时,用人单位对员工工作岗位及内容作出的调整,须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

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及内容的,员工可以提出异议,若双方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须负举证责任,证明其调整的合理性,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此外,由于员工拒绝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及内容,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员工竞岗有严格要求,不得依此随意降薪

目前,我国对用人单位通过组织员工公开竞岗进行员工岗位调整,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可能导致劳动者薪酬减少的,用人单位应事先进行充分明确的说明。 

用人单位在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时,若将员工从较高级别岗位上调到较低级别岗位上,则必须有充分理由证明该员工不胜任较高级别岗位的工作要求,或已征得该员工的同意,否则该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做出的调整。 

何某与保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保险公司若仅以何某一次公开竞岗失败,便认为她不能胜任原先岗位的工作,将她从管理岗位调至操作岗位,并降低她的薪酬,明显不符合法律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使用的相关规定。对此,何某有权对此提出异议,要求调回原职。

劳动者维权须及时,拒不上班行为有风险

在张某兰与电器厂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张某兰因不同意电器厂对她作出的岗位调整,不再到工厂上班,电器厂随后将张某兰解雇。其中,尽管电器厂对张某兰做出的工作调整,明显在工作性质上发生重大变化,改变了双方当初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违反相关法律规范;但张某兰没有及时向电器厂提出异议,而是直接拒绝到工厂上班,这种行为其实存在很大风险。

张某兰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故旷班,这样便可能给了电器厂解除与她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 

较为妥当的做法应该是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调岗通知的第一时间,向用人单位表示不同意其单方调动,并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录音等方式保存证据,证明自己曾明确向用人单位表示过异议。以此避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默认调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