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禁三少年做苦工黑心老板被判刑
时间:2014-06-04
来源:南方法治报
去年10月,3名年仅13~16岁的少年被警方从黑心老板手中救出。随着3名少年被成功解救,广州市王圣堂大街内一个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手表组装作坊浮出水面,“黑作坊”老板夫妇及其他人员被抓获归案。5月7日下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该案所涉3名被告人范某、李某、罗某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3年至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000元到1000元不等的罚金。
指 控
禁外出、殴打、语言威胁
据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范某与李某以招工为名,先后从中介处招来钟某、苏某某、周某等3名未成年被害人至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十一巷16号201房手表加工场安装手表。期间,被告人范某、李某以上锁禁止外出、殴打和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迫3被害人在上述加工场安装手表,并吩咐被告人罗某和同案人丁某(另案处理)帮忙看管和殴打3被害人,致未成年人钟某和周某头枕部、颈部、臂部受伤(经鉴定两人均为轻微伤)。
2013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范某、李某、罗某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十一巷16号201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辩 称
“没那么恶劣,亲似一家人”
庭审中,被告人范某和李某夫妻俩都表示认罪,罗某则拒不认罪,他辩称:“我只是临时工,没有帮助范某和李某看管3名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李某是夫妻关系,租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十一巷16号201房做手表加工及住宿场所。2013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范某与李某以招工为名,先后从中介处招来钟某、苏某、周某3名未成年被害人,使用锁门禁止外出的方法强迫3名被害人在该处从事手表组装的劳动。
囚禁期间,范某曾殴打钟某、周某,李某亦经常打骂3名未成年人,而另一名“打手”罗某在2013年5月入职后,亦协助范某看管和殴打几名少年。
判决前,法官询问范某等人是否还有需要陈述的情况时,范某当场表示:“我觉得这件事没有他们说的那么恶劣,之前我们都像一家人一样的。”而范某、李某的辩护人则表示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判 决
构成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
法院审理认为,3被告人以暴力、胁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其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共同构成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综合各种情况,最终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李某和罗某表示不上诉,范某表示要考虑再决定是否上诉。
链 接
遭囚禁少年最小13岁
记者了解到,此案中3名被害人都是从外地来广州的,案发时年仅16岁、15岁和13岁。少年钟某在去年春节后来到广州,因为没有钱,就到广州市救助站求助,救助站附近一名男子把他介绍到广州市王圣堂大街十一巷201房做手表装配。201房内的一对夫妻接待了他,男的叫范某,女的叫李某。他当时见情况不对,就想离开,谎称要去找哥哥拿钱买衣服。范某一听就掐着他的脖子说在这里好好干,不然就弄死他。钟某很害怕,于是只好留下。
据钟某事后回忆,范某从不让其到外面去,也不让他打电话回家。大约半年前,有一次他趁范某不注意偷跑了出去,在广园西路王圣堂牌坊对面被罗某抓住了,后来范某将他带回后用棍子打他,还用刀刺他的左手臂,留下了两道伤痕。他的头部还被范某用钳子打过,留下两个疤,老板从来没有发过工资。
另一名被害人苏某则是在2013年8月被一名男子介绍到王圣堂十一巷16号201房的老板范某处做装表工,当时说好每月工资1200元,但老板范某从未发过工资给他。工作期间,范某将201房的门锁住,不让他们出去。后来钟某向范某提出要走,不想做了,范某就用拳头打了钟某一顿,钟某的鼻子都被打出血了。苏某看到老板范某打人后很害怕,也不敢提出离开的想法。范某的老婆李某就曾经说过,如果他们干得不好就不给他们吃饭。
3名少年在出租屋内,每天工作15个小时以上,每天睡5、6个小时,有时还得通宵工作,一直干到早上10时左右,然后下午5、6时又起床干活。范某更经常用拳脚殴打他们,理由就是感觉他们做得慢或做得不够称心。
直到2013年10月20日,3名少年意外发现屋内房间床上有一部手机,当时,老板夫妇还在睡觉,其他两人都出去打麻将,3人于是关上房门偷偷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随后,警察在房东的带领下赶到涉案房屋解救了3名少年,随后3名少年与家人取得联系,回到父母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