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后逃离 司机独咽66万赔偿
时间:2014-04-28
法院认定肇事逃逸有悖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免赔
来源:南方法治报
司机撞死人后逃逸,次日投案自首,向死者家属赔偿了66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不料遭到保险公司的断然拒绝。近日,记者从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定,司机肇事逃逸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司机为最终赔付责任人,保险公司无需做任何赔付,驳回司机诉请。
案 发 撞死人后司机绝尘而去
2013年11月12日20时50分,麦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玖拾度智能衣柜店对开路段时,与驾驶自行车的黎某发生剧烈碰撞,黎某当场死亡。随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麦某没有按照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过,且麦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是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麦某与死者家属和解并支付了赔偿款,得到黎某家属的谅解并向黎某家属支付了赔偿款66万元。在麦某看来,这些费用只是垫付,随后应该可以依据交强险和商业险向保险公司理赔超过11万元。
然而,让麦某意外的是,同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断然拒绝了其理赔请求,2014年3月26日,麦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依约赔付超过11万的保险费。
4月15日,禅城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件。
争 议 逃逸是否成拒赔理由?
庭审期间,双方就麦某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展开了激烈争论。
保险公司认为,麦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保护现场,也未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虽然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麦某负全责,但依据是肇事逃离现场,而未列明具体原因。保险公司认为麦某的逃逸、不及时报案等主观故意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损失程度均无法查清,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麦某则认为,从其报案时间来看,并未超过保险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即使按照商业险相关条款,其仍属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在强制险中,并未约定具体报案时间。因此,不能证明自己未及时报案。
法 院 司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麦某于事故发生21小时后才告知保险公司,对于因肇事后擅自开车离开现场而迟延通知保险公司的行为,由麦某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麦某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属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禁止行为。若保险公司履行了先行垫付受害人损失义务,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同时,如果麦某的赔偿请求得到支持,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亦违背社会价值取向,也让保险公司承担过多的道德风险。故法院最终驳回麦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