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为幌子 男子诈骗财物获刑两年半
时间:2014-04-28
来源:南方法治报
男子蔡某谎称自己是东莞市虎门镇电子城的电子产品销售员,以加一点现金就可以将手机、电脑“以旧换新”为幌子,骗取路人的手机、电脑及现金,多次得手。有被害人发觉上当后遂报警,蔡某很快便落网,但被骗财物未能缴回。近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法院获悉,蔡某因犯诈骗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从2013年6月至9月,现年26岁的陆丰男子蔡某谎称其是电子城内电子产品销售员,先后作案7宗,诈骗得手财物包括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多部及现金若干。
2013年6月的一天,蔡某来到虎门镇大莹国际服装城内见到袁女士,看到袁在使用一部黑色Iphone5手机(约价值4000元),遂谎称可以以旧换新。
同年7月8日16时许,袁在虎门镇电子城内将上述手机及现金200元交给蔡,让其办理。后蔡将袁的手机拿到虎门电子城附近销赃得2800元,所得款项用来偿还信用卡欠款。破案后,上述被骗财物未能缴回。
2013年9月9日19时许,一名被害人发现被骗后,约蔡某到虎门大莹东方国际服装城门前路段见面,后该被害人报警将蔡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建议 “以旧换新”需谨慎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法院刑庭副庭长陈灿钟称,消费者在遇到“以旧换新”所谓优惠服务时,应当仔细审查对方的身份和资质,提高警惕,谨防受骗。一旦发现上当,应迅速向公安机关报警,以便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